王自强:音乐人反对<著作权法>草案第46条可以理解

2012年04月20日 09:47    来源: 国际商报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0日讯(记者 张翔)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以下简称草案)。这是版权界的一件大事。草案的公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个别条款甚至引起了某些著作权人的强烈反对。19日下午,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做客中国经济网《文化名人访》栏目,解读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对相关质疑做出了回应。点击进入访谈专题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做客文化名人访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做客文化名人访 郝洪波/摄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做客文化名人访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做客文化名人访 郝洪波/摄

 

    音乐人反对第46条可以理解

    对于此次修改草案,争论声音最大的无疑就是第46条了,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依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在音乐界引起轩然大波,小柯、刘欢、高晓松等知名音乐人纷纷表示反对,高晓松发表评论说,“这样的规定产生的后果是幕后创作者被迫都会当歌手,无人卖歌,最后也会伤害歌手们”。而小柯则是“第一次看见草案后一夜没睡。”

    对于音乐界的反对声音王自强表示理解。但他谈到,音乐人在著作权里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音乐人有三个概念,一是词曲作者,二是唱片制作者,三是表演者。这三个不同的主体在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利益是不一致的。音乐人首先要搞清楚自己代表的是词曲作者,还是代表唱片和表演者。发表意见的专家没有把自己的定位搞清楚,而当这三者一体化的时候自己就非常模糊。音乐人、唱片公司和表演者之间是有矛盾的,利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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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晓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