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强:百度文库不适用<著作权法>草案第69条

2012年04月20日 09:45    来源: 国际商报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0日讯(记者 张翔)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以下简称草案)。这是版权界的一件大事。草案的公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个别条款甚至引起了某些著作权人的强烈反对。19日下午,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做客中国经济网《文化名人访》栏目,解读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对相关质疑做出了回应。点击进入访谈专题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做客文化名人访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做客文化名人访 郝洪波/摄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做客文化名人访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做客文化名人访 郝洪波/摄

 

    百度文库不适用草案第69条

    草案第69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单纯的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这个条款引起了网友的广泛争论,如果这个条款通过,是不是意味着网站就可以公开的传播盗版了呢?尤其是类似百度文库,是否可以无责任的盗版呢?

    对此,王自强表示,“百度文库”并不适用69条的规定。他谈到,69条规定单纯提供技术服务的不承担审查义务,这反映的是技术中立原则和过错原则。作为单纯的技术服务者,根本不可能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东西是什么,审查也缺乏标准。因此,只提供完全技术服务的,不承担审查义务。而百度文库之所以不适用第69条,是因为它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服务,已经有内容在里面。

    王自强同时表示,不承担审查义务和不承担注意义务是两回事。网站应该履行注意义务。当网站发现某些明显带有侵权嫌疑的行为,比如同样的作品、同样的内容由不同人提供时,就应该履行注意义务,否则就应该承担责任,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是两方面的事情。

    (注:注意义务即在通常情况下所应当意识到和注意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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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晓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