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交易市场中的“水”确实很深,似乎被人为地蒙上了一层面纱,种种造假、恶炒、假拍、暴利乱象及其利益纠葛都潜伏其中。行业内流行着的“古玩市场看眼光”、“艺术品交易无欺诈”、“拍卖物品不保真”等,都很难使这一领域中的黑幕被完全揭露出来,也成了司法介入的一块“短板”。
随着书画交易价格攀升和收藏品投资热的升温,诉讼案件也急剧增加,但诉讼大多以受买人败诉而告终。原因很简单,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此一来,拍品所有人便可以大胆行事,做旧、造假无妨,反正风险及其损失都由受买人承担。
不过,事情又不那么简单,有的拍卖行订立“不保证条款”的同时,却又在预展中做足了文章,对拍品的来源、流转、价值广为宣传,编出许多“故事”,甚至私下勾连,给社会和竞拍人造成“拍品佳”、“品质好”、“值得收藏”的印象,诱导竞拍。这显然与其合同声明中的“超然”形成鲜明反差,对竞拍人及最终受买人构成严重误导。这应该也是法院在责任区分中必须考量的因素。
拍卖市场上的乱象已屡见不鲜,“拍卖不保真”、“造假不担责”也似乎司空见惯甚至见怪不怪了,但故意做假和误导性宣传也是一种民事欺诈。事实上,赝品、伪作也不会因为进入拍卖市场而被“洗白”。虽然具体诉讼中仍然涉及如何采集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但推定认定和显失公平原则依然有它运用的余地。如果一方有意造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倘若有证据可以证明拍卖行或其从业人员明知故犯参与其中,同样应当以共犯判定,不能因一个“不保证条款”而逃避责任。
唯有健全规范、加强监管,并付诸司法介入、公正裁判,才能改变目前拍卖市场中的乱象、怪象和重重陷阱,使这一行业获得健康发展,使收藏、投资、转让等交易各方都真正收益。
背景资料
从《古木参天》到《西湖炊烟》
● 1992年3月30日
香港佳士得春拍19及20世纪中国绘画专场122号拍品《古木参天》,作者为梁白云。
● 2006年12月27日
北京荣宝拍卖公司秋季拍卖会中国书画专场,名称变成了《古柏长春》,以88万元人民币成交。
● 2007年11月30日
在北京保利以336万元人民币拍出,作品名称变为《西湖炊烟》。
● 2010年6月2日
北京保利春拍第1985号拍品,估价450万-550万元,成交价560万元人民币。
● 2011年12月5日
北京保利拍卖公司秋拍,估价450万-850万元人民币。(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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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