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存遭到破坏 行政机关或将被问责

2011年07月28日 10:36   来源:广州日报   陈昕宇、邓柱峰
    继今年5月佛山市规划部门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后,这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办法也将得到进一步明确。昨日,《佛山市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办法》(下简称办法)颁布并开始实施,今后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活动,需经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批准。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兴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也应组织专家论证甚至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据了解,该办法将适用于佛山市域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含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下同)的申报、规划、保护、利用及管理工作。

    办法特别提出,因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遗存破坏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下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治,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核心范围内

    拍摄和大型活动需经批准

    办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提出一系列具体的保护措施。


    办法规定,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活动,需经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此外,规划部门还要求,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还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至于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需经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批准。

    “像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或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或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也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规划部门称,如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可在公示期间提出,公示期满后将及时举行听证。

    历史建筑

    迁移异地保护需报省政府批

    今后,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有望得到补助。对于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办法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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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