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化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

2018年02月07日 16:23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7日讯 日前甘肃省文化厅印发《甘肃省文化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围绕“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国有资产配置”、“国有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资产登记使用”、“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定。

  办法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厅机关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原值,下同)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处置;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处置。厅直单位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原值,下同)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省文化厅审批后处置;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研究提出处置意见,经省文化厅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处置。

  此外,办法指出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一)不按规定审批,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或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二)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三)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不按规定使用的。(四)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虚假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政策原文:

  甘肃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文厅发〔2018〕15号

  省文化博览局,厅直各文化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甘肃省文化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8日第一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文化厅

  2018年1月23日

  以下为办法全文:

  甘肃省文化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文化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厅直文化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文化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文化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文化厅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本级文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对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等事项进行审批,负责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厅直文化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对与厅直文化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配合省财政厅对厅直文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指导厅直文化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向省财政厅报告工作。

  (六)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完善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厅计划财务处、办公室共同做好厅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厅机关资产购置、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厅办公室负责厅机关资产的验收入库、领取使用、维护保管、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厅直文化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对本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三)负责对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九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已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省文化厅对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同一级别、同一标准、同一类型的原则,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财力状况等共同制定。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管理按照公务用车改革要求和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房屋建筑物及办公用房根据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单位年度预算的资产配置程序

  1.年度预算编制前,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应当根据现有资产的存量、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及资金来源,报省文化厅审核。

  2.省文化厅根据资产配置标准,以及厅机关、厅直文化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3.省文化厅按省财政厅规定程序批复年度部门预算后,厅直文化单位方可执行其中的资产购置项目。在执行资产配置项目时,应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报送详细的配置报告及方案,并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列入单位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二)各类专项资金的资产配置程序

  1.各类专项资金中需安排的资产购置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状况及履行职能等需要,提出申请。

  2.省文化厅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经省财政厅相关部门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方可执行资产购置项目。执行时应报送详细的配置报告及方案,并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三)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临时配置资产的程序

  1.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

  2.经省文化厅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进行购置。

  第十二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购置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由单位登记入账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报省文化厅计划财务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15日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需要招标的应进行招投标。

  第十四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厅直文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应按照规定对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省文化厅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省文化厅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进行。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必须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厅直文化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省文化厅将调剂使用和处置。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转移、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应坚持集中统一处置。

  第二十二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认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资产处置由本单位提出意见,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报送省文化厅,按《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厅机关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原值,下同)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处置;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处置。厅直单位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原值,下同)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省文化厅审批后处置;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研究提出处置意见,经省文化厅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处置。

  涉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必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涉及交通运输设备处置的,必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涉及房屋建筑物处置的,必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涉及土地处置的,报省政府审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等,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在批准的产权交易等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含残值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

  第二十八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建设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资产清查由厅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进行资产清查,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资产登记使用

  第三十三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文化厅报省财政厅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应当向省财政厅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五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场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厅直文化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场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八条 厅直文化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省文化厅调解、裁定。

  第三十九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省人民政府处理。

  厅直文化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应当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文化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包括电子信息档案),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

  第四十一条 报送资产统计报表,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和报告。单位资产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省文化厅应当对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资产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掌握总体情况,发现问题,并按规定汇总上报。定期对厅直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厅机关和厅直文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审批,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或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

  (二)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不按规定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虚假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厅直文化单位,以及厅直文化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厅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国家和省上出台新的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甘肃省文化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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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园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