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的双重属性是确定文化政策的根本依据

2011年09月14日 09:57   来源:中国文化报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节点,是党中央乃至全社会更加重视、更加关注、研究思考、积极支持文化建设的历史机遇期。在2011年全国文化厅局长座谈会上,文化部部长蔡武提出,要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认真总结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上的经验,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内涵,冷静思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蔡武特别指出,面对纷繁复杂的文化现象,面对鱼龙混杂的文化观念,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坚持唯物辩证法,用全面的、辩证的、对立统一的方法细心观察,认真思考,防止孤立静止片面地看问题,得出正确认识,寻求破解难题的有效途径,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越走越宽。

    首先,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正确认识文化的双重属性。

    文化属性是我们认识各种文化现象、确定文化政策的最根本问题。文化是我们民族的血脉,文化传统是我们国家的灵魂,文化是我们人民共有的精神家园。从广义上说,文化是指相对经济、政治而言的人类的全部精神活动及其产品,属于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的上层建筑,因而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在传统的看法中,比较强调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特别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曾一度被强化为文化的唯一属性,因而导致文化的发展产生了严重偏差。

    然而,深入地思考和研究文化与政治经济社会的关系,我们会有更加准确的认识。文化不仅仅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它同时还具有商品的属性。文化的内涵是价值观,是精神,是审美,而文化的存在方式,一是各种类型的文化产品,二是各种形式的文化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文化产品还是文化服务,在具有特定的意识形态属性的同时,也具有商品、产业的属性,可以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其价值。

    因此,从文化的内涵上来看,它是价值观、是精神、是审美,因而它具有意识形态属性;而从其存在方式与发生作用的方式来看,文化以产品和服务的方式存在,是一种商品。然而,文化产品又绝不仅仅是一般的产品和商品,作为内容产业和产品,一定承载着某种价值观,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对以往强化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的历史偏差进行拨乱反正,不是要否认和去除文化所具有的意识形态,而是不把意识形态属性作为其唯一的属性。但同时我们也不能走另一个极端,即把文化产品等同于一般的产品和商品,而否认其意识形态属性。我们当前存在的种种恶俗、低俗的文化现象,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其弱化甚至忽视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甚至消解、颠覆了主流价值观。

    要正确认识文化的双重属性,我们就需要从两方面来考虑和认识问题。一方面,我们在文化建设、文化生产和文化创造中,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文化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不给错误的观点、反动的意识形态提供传播的空间。另一方面还要看到,在今天社会思潮日益多样化的条件下,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是多样化、多层次的,因此在文化建设中坚持正确的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的同时,还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在不突破主流价值与社会道德底线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先进文化,鼓励健康文化,允许通俗文化,抵制腐朽文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要从产品和服务具有商品、经济、产业属性出发,在文化建设、创造和生产中,尊重市场规律,注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准确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品和服务所具有的商品、产业和经济属性,是我们对文化属性认识的一大飞跃。正确认识文化的双重属性,可以成为我们指导实践的理论依据与衡量标准。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文化产品和服务,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价值,可以买卖、流通和消费。例如,花钱看戏、买书、上电影院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文化与经济的融合日益密切,文化的商品属性日益显现出来。这样一种认识,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一个问题,即在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文化领域,能不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答案是肯定的,完全可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但文化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和产业,我们既不能将整个文化都交给市场,搞所谓“文化产业化”“文化市场化”,同时,也要加强对文化产业的监管,制定规则,确保其发展的正确方向和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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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