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2018年01月30日 13:16    来源: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0日讯 日前,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修订并印发《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微信号:cewenhua)了解,该《办法》规定了专项资金的6个支持方向:
  (一)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重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给予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大型国有和民营文化企业集团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培育或引进文化装备制造企业给予支持。
  (三)扶持中小企业孵化平台。对中小文化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示范性产业聚集区(基地)给予支持。
  (四)培植新型文化业态。对文化与科技、旅游、互联网等融合发展项目,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网络视听、动漫游戏等新型文化业态给予支持。
  (五)促进文化与金融融合。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PPP模式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通过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予以支持。
  (六)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
  (二)资本金注入。
  (三)股权投资。
  (四)融资补贴。
  (五)绩效奖励。
  (六)其他支持方式。
  >>>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通知》和《办法》全文。

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教〔2017〕196号

  省级相关部门,各省属文化企业,各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2017年11月2日

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国有和民营文化企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开展文化金融合作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在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分工负责。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委宣传部负责项目申报、审评和遴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重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给予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大型国有和民营文化企业集团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培育或引进文化装备制造企业给予支持。

  (三)扶持中小企业孵化平台。对中小文化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示范性产业聚集区(基地)给予支持。

  (四)培植新型文化业态。对文化与科技、旅游、互联网等融合发展项目,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网络视听、动漫游戏等新型文化业态给予支持。

  (五)促进文化与金融融合。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PPP模式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通过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予以支持。

  (六)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助。

  (二)资本金注入。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等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三)股权投资。通过参股各级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等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四)融资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担保等方式融资实施重大文化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融资费用给予补贴。

  (五)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六)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印发下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可按要求通过陕西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申报。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为在我省境内设立且在我省纳税的文化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

  第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以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设定绩效目标,且满足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等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二)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初审、汇总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三)其他企业和单位申报的项目,按属地原则和预算管理级次,由各地宣传文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省级宣传文化部门。省级文化部门对市县文化部门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审核部门严格把关,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文化部门业务专家、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分别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库。

  第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商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建议,从省财政项目库中择优遴选拟支持的项目,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适时开展项目库清理工作。对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移出项目库并通知项目单位;对按轻重缓急排序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继续保留在项目库,在以后年度一并审定。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资金计划,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联合省委宣传部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同时批复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按原渠道上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批准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每年2月份,项目单位对上年度项目绩效进行自评;省委宣传部根据项目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自评,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自评报告。自评时间节点未完成的项目,在下一年度继续进行自评。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采取引入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以及未报送自评报告的;(三)以前年度补助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宣传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核、申报项目,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12月1日止。《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文资〔201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进入文化产业频道>>>>>

(责任编辑: 李冬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