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焦点调查

探访傍名牌现象猖獗背后之二:三大原因铸就山寨品

“SANXING”手机、“Hoier”热水器、“康帅博”矿泉水、“鳄鱼公子”皮鞋、“联想”热水器,你是否曾遭遇过呢? 有分析指出,利润高、门槛低、容易模仿、消费者防范和维权意识不强,给山寨品...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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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源洁美、餐洁仕等餐具消毒企业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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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15主题

  2013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19周年,同时也是央视举办3·15晚会的第23个年头。与往年不同,以前每一年3·15主题都是主办方自己确定,今年3·15晚会有了一个突破性的创新--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中央电视台共同发起了2013年3·15主题征集活动。最终征集结果不仅将作为晚会主题,同时也将作为中国消费者协会的“2013年3·15消费维权年主题”。两大主题合二为一,并采用征集的方式确定主题,就是希望每一名消费者都能作为主角参与其中。 

  不仅如此,中消协和央视联手共同面向全社会征集“3·15贡献奖”,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寻找2012年消费维权领域内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 

   

历年3·15主题

2012年:消费与安全 

2011年:消费与民生 

2010年:消费与服务 

2009年:消费与发展 

2007年:消费和谐 

2006年:消费与环境 

2005年:健康·维权 

2004年:诚信·维权 

2003年: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2002年:科学消费 

2001年:绿色消费 

2000年:明明白白消费 

消费维权指南

      ●问: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销售搀杂、搀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问: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问:确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如何赔偿? 

      答: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申诉,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要求、事实和理由。 

      ●问:消费者应当怎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诉? 

      答: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申诉的日期。 

      ●问:消费者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吗? 

      答:可以,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问:什么是共同申诉? 

      答:消费者为二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申诉。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两名代表进行申诉。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哪些受理程序?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或者授权其派出机构调查处理。 

      ●问:哪些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答: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已超过一年;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问:申诉过程中证据应如何提供? 

      答: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问:消费者申诉后,还可以协商和解吗? 

      答: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申诉书。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终止调解。 

      ●问: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处罚? 

      答: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微博热议

  顾庆芳:哈哈,3.15估计好多行业都紧张着呢。只是没有搞懂为什么一定要这一天来曝光,很多情况下,特别是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应该是越早捅出来越好啊。 

  YL岩:已经不觉得3.15是在打假了~感觉就像一年一度的食品安全曝光大会而已,谁点背报谁呗~没啥意思~ 

  悦活网美食:有些中国人的素质已在逐渐提高,比如死了几千头猪,他们只是把#死猪扔进了黄浦江#,而没有把死猪加工成香肠火腿烤肉串。说得在理,关注民生,关注食品安全,关注3.15! 

  晴的云:在一年一度的3.15到来前,我居然也"中奖"了。巴比馒头卖的包子里居然有张白色的标签纸。。。真心想问问我朝ZF,如今还有什么能吃的吗? 

  大宝王一伟:我不是竞争厂家,也不是网络水军,我只是一个汤圆的食客!今晚我给我怀孕7个月的老婆煮夜宵吃汤圆,谁料吃出了塑料夹心!!食品安全问题这么难吗?让我们怎么相信这些东西?!求扩散!!马上3.15了! 

  唐-行者:3.15马上要到了,预计CCTV的这台特别晚会今年关注的热点将是互联网购物、食品安全、汽车行业等热点问题,比如在食品领域,单纯的产品质量有问题很好抓住,但是在问题食品的后厨、生产车间、检测环节等方面,外界都看不到,这需要更多的内部人士站出来,揭露商家的不法行为,给晚会爆料,你准备好了吗? 

  911齐昱锐圣:每年的3.15都会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事件进行重点报道,今年想必也不会例外。 那么让我们猜一猜今年的重点是什么呢。 现在社会舆论包括两会最关注的事情无非是食品安全,PM2.5,等等。食品安全应该是3.15的重点关注对象。 

  Soul_小小小小唐:如今的食品安全每次都让人大跌眼镜,不知道马上到来的3.15专栏中。又会暴出什么惊天奇案出来,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午后-香茗:每年3.15前十天后一周这二十多天,我都会为我的健康和食品安全问题惶惶不安。我们还能吃什么?那些发明家能把纸壳子变成牛板筋,洗脚水变成纯果汁,想什么味道来什么味道,真能整,也真敢整。我们活着真不易啊,哪天变异成蟑螂,尽管整也死不了啦! 

  张大赢:关于 3.15 你想说点什么 关注奶粉 关注食品安全 尤其是熟食这部分 

  春夏秋冬:大家都来关注3.15,食品安全从孩子开始,注意食品安全,拒绝垃圾食品!!!把每天都当成3.15!!! 

  乖乖妈妈的小天地:可恶,可恨,每天三月临近3.15才开始关注食品安全,关注民生。地沟油火锅何时不再有。 

  水仙:马上又到3.15了,愿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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