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研讨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立法工作

2018年07月11日 08:47    来源:中国文化报    杜洁芳

  近日,由国家文物局主办,广东江门市人民政府、广东省文物局承办的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以下简称“海丝遗产”)立法保护研讨会在江门市举办。会议旨在整合全国各地文化遗产研究力量,增强与国内相关城市合作交流,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凝聚海丝遗产立法保护共识。

  研讨会上,广东省、福建省、浙江省等文物部门交流了当地海丝遗产立法保护工作情况和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等单位负责同志结合自身职责对文物立法保护特别是海丝遗产立法保护提出了意见建议。与会专家结合近年来海丝遗产立法保护实践,从上位法文物保护法修订、“一带一路”参与国海丝遗产立法协同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

  业界专家一致认为,海丝遗产的保护首先应有法可依。自2012年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列入我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来,已有江门、北海、广州、漳州、泉州、南京、宁波、福州、莆田等城市出台了海丝遗产保护地方性立法或政府规章。

  2016年,江门施行《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主要明确了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原则和管理机制,规范了史迹的保护与管理、展示与利用,等等。2017年底,江门市决心进一步加大海丝遗产立法保护工作力度,将《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目前,《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已完成草拟并报送市政府,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和保护、管理和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2012年,《南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正式通过。该保护办法的出台参考了24家部门的意见,于2016年正式实施。

  “除了要因地制宜,反映地方特色外,地方立法还要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工作。”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阎平在发言中表示。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研究员彭蕾同样认为,地方立法不应抵触上位法,也不应简单重复上位法。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要注意统一处罚标准,与国际公约衔接好。广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赵冀韬表示,文物的登记可和物权登记结合,要广泛看待社会不特定主体成为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合法文物买卖的买卖人都是相关的权利主体,另外还需要关注因为保护遗址而受到损失的补偿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要用更广泛的视角看待所有权利主体。

  “如何鼓励和加强社会力量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作用,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也是申遗过程中专家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福建省文物局文保中心副主任常浩表示,《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是全国首部专门保护海丝遗产的保护办法。而如何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汇聚民间力量,各地方的立法基本是一带而过,没有详细展开,这并不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南京市文广新局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处副处长向左元介绍,《南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2012年通过,在海丝遗产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施行后,南京市加强宣传工作,积极利用微信平台向公众解释和介绍。“接下来,南京将会把《南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上升为条例。今年立法计划中也将加强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机制。”

  “海丝的文化遗产很多是涉海文物,更应该强调国家属性。”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王大民认为,沉船的出水文物有重复性,如果局限于一地一馆,会限制文物的保护利用和展示。

  “政府在立法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海丝文化遗产立法要形成以政府为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具体的执法也需要多部门的协调配合,但仍需要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政策法制与岛屿权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执法更需要多部门配合,才能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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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冬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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