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长城,以法律的名义

2021年01月25日 07:28    来源:中国文化报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的重点予以部署推进,为各地检察机关积极用好现有政策和法律依据、加大保护力度提供指引。其中一例是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镇羌堡行政公益诉讼案。2019年6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台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和照片,称“镇羌堡遭到破坏”。至2020年5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联合开展“长城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发出检察建议14件。本案中,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未依法对长城遗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文物受损。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地方政府严格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促进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利用协调发展。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作为公益诉讼重点领域持续推进,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针对该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案件办理,注重办案实效,推动法律完善,加强案例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2019年4月——

  明长城镇羌堡遭到破坏

  镇羌堡位于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新民村,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始建于明成化二年(1466年),是府谷长城线上最南端的一个军事战略防御重镇。

  2019年4月,府谷县新民镇政府未经文物管理部门审批,经招标投标,由榆林市汇泉盛建设公司在镇羌堡内进行5段步行道路混凝土基础和4条防洪排污管网铺设的施工建设。该路基和防洪排污管线建设同时穿过了镇羌堡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因施工单位未对镇羌堡鼓楼周围采取围挡措施,致使鼓楼墙体被水泥泥浆污染,墙角部分砖块脱落,城墙下堆积了大量的建筑垃圾。

  按照当地的规划,镇羌古堡将来要申报国家AAA级景区,打造旅游点。为推进建设,新民镇政府投资480万元进行新民古城排水排污工程。《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按照要求,该工程应当经陕西省文物局批准。实际上,府谷县文物部门并未上报。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6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府谷县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台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和照片,称“镇羌堡遭到破坏”。该院经实地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调取文物档案,以及询问镇羌堡内居民、施工工人、新民镇政府工作人员后查明了公益受损事实。2019年7月4日,府谷县院依法分别向新民镇政府、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在明长城镇羌堡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文物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新民镇政府立即停止施工,撤出所有施工机具,清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对文物本体采取围挡保护措施,成立了镇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文物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府谷县文旅局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停工后路面留下的检查井口、排污口和管涵(即埋在地下的排污、排洪、自来水管道)采取了临时防护措施;委托文物勘探工作队等部门编制了《文物保护方案》《文物影响评估》等,邀请专家评审论证,现已按照陕西省文物局批准方案完成整改。同时,府谷县文旅局对全县文物和长城遗址点段进行排查摸底,梳理出隐患点段16处;与新民镇政府一起对镇羌堡城墙附近、堡内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

  为进一步加强长城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府谷县政府于2019年6月26日召开专门会议,决定建立由县文旅局包片、文管办包镇、长城保护工作站包线、群众文保员包点、镇政府包辖区的网格化文物安全和长城保护管理体系。确立了长城保护政府主导和属地管理、文物行政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基层文管所等长城点段实际管理者承担直接责任的常态化文保管理机制。同时建立长城巡查保护长效机制,一方面加大文物巡查保护经费投入,加强长城巡查保护工作;另一方面加强文物保护执法力度,与基层派出所一起在重要节点处设立文物保护警务室。

  2019年10月,府谷县院对案件开展跟进监督,确认镇羌堡鼓楼和镇羌堡城墙墙体被污染的部分已恢复原貌,堡内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已清理干净。2020年5月,府谷县院与县文旅局联合开展“长城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就辖区内长城遗址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存在的垃圾堆放、违建房屋、电力和移动等部门在长城红线内设立的信号塔、煤矿采空导致长城塌陷、铺设开挖高位水池排水管道、未设立保护标志和界碑等问题共发出检察建议14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安装长城保护标志石碑45块、保护说明牌80块、石质界桩120根,拆除长城红线内违建房屋5间,厕所1处,对需要抢险加固维修的镇羌堡、守口墩烽火台立项申报,对因煤矿采空影响长城遗址安全的2个煤矿采取地面监测、留设保安煤柱等方式监测,以保护长城遗址安全。

  典型案例意义与价值

  孙英民(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文化遗产管理研究专委会副主任,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会长、研究员):

  长城国家文化公园作为首批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项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部署下,日前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在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中明确提出“保护优先”,并要求修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保护传承利用等工作入法入规,用法律的武器助推文化遗产的全社会保护。

  近期发生在陕西榆林市府谷县明长城镇羌堡的长城遗存保护案例,即是一起用法律保护长城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由于社会上对长城体系、长城内涵以及保护法规的认识缺失,由生产、生活带来的长城破坏事件时有发生。破解长城保护这一难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长城遗存和价值的社会宣传,对长城所在区域遗存(包括墙体、关隘、敌台、烽燧、城堡等)的社会告知,增强所在地居民的文化自豪感和价值认同感。二是明确责任主体,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勇于责任担当。三是健全管理机构,重要的区、段、点设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四是把保护工作融入社会发展,把保护成果惠及社会、惠及民生,长城周边的人民群众作为利益相关者,保护长城的项目设计要充分考虑所在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五是进一步加大法规建设,有针对性地制定所在地的长城管理规定,使长城保护成为社会的共同责任。府谷县明长城镇羌堡由群众反映、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到政府积极责任担当,使一处濒临严重受损的长城遗存得到了有效保护,是一次很好的法律实践。

  陕西榆林府谷县镇羌堡长城保护案例进一步彰显了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中法规建设的重要性,府谷县以公益诉讼助推长城文物保护的成功案例,是一次践行依法保护文物、保护长城的有益尝试。

  刘文艳(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研究员):

  长城具有分布广、赋存环境复杂等特殊的遗产特性,依靠目前有限的文物保护力量威慑和处理长城违法破坏事件,既不现实也必将面临执行乏力的困境。长城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在于用司法手段保障长城这种特殊的公共资源所代表的特殊公共利益,通过司法手段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长城保护力度,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公共利益。陕西镇羌堡公益诉讼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对长城破坏的处理力度之强、效率之高。公益诉讼有必要作为保护长城等文化遗产的新路径,这也是我们探索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新方法,必将在长城遗产保护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19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国家文化公园是国家推进实施的重大文化工程,通过整合具有突出意义、重要影响、重大主题的文物和文化资源,实施公园化管理运营,实现保护传承利用、文化教育、公共服务、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科学研究功能,形成具有特定开放空间的公共文化载体,集中打造中华文化重要标志。《方案》指出,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应首先遵循“保护优先,强化传承”的原则。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启动以来,各地积极编制建设方案、建立重大项目库。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尤其注意,场馆建设、文旅融合项目实施中应严格管控保护的底线,避免对长城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负面影响。此时,更应发挥文物公益诉讼的作用,通过诉前建议提醒、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积极履职,并加强司法、住建、文旅、文物保护等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为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驾护航。

  记者 程 佳 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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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江涛 )

守护长城,以法律的名义

2021-01-25 07:28 来源: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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