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擅自“造节”“办节” 陕西加强节庆活动监督管理

2019年12月31日 14:09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近日,陕西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陕西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节庆活动的审批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从严审批,注重实效。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的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办法明确,节庆活动举办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二)未按规定履行程序,擅自“造节”“办节”。 (三)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 (四)党政机关与企业联合举办节庆活动。 (五)以举办活动为由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收费、摊派、拉赞助,转嫁费用。(六)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七)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八)以挂名主办节庆活动为由变相收取费用。(九)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以下为办法全文。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节庆活动的管理,陕西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参照中央新修订的《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清组发〔2019〕1号),对《陕西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

  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2月2日

  陕西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节庆活动举办行为,加强节庆活动监督管理,促进节庆活动健康发展,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要求,根据《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2〕18号)和《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清组发〔2019〕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的节庆活动。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以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为名,举办的相关庆祝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庆活动根据活动主题划分为:公祭类、历史文化类、旅游类、特色物产类、机关单位成立类、行政区划变更类、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等。

  (一)公祭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祭祀中华民族人文始祖、祭拜做出重要贡献的历史人物、纪念重大历史事件为主题,以传承优秀文化、激发爱国热情、弘扬传统美德、增进民族团结为主旨,举办的祭拜性庆典活动。

  (二)历史文化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展示历史传统文化与当代人文特色为主题,以推动文化艺术繁荣发展为主旨,举办的文化艺术类节庆活动。

  (三)旅游类节庆活动,是指依托当地独具特色和影响力的旅游资源,为提升当地旅游形象、扩大市场影响、发展旅游业而开展的节庆活动。

  (四)特色物产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展示和推广当地独具特色和影响力的工农业产品、自然物产等资源为主题,且不涉及商贸展销的节庆活动。

  (五)机关单位成立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机关单位成立为主题组织开展的纪念性庆典活动。

  (六)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行政区划单位的设立、撤销、隶属关系的变更、命名、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以及驻地的迁移等事宜为主题,组织开展的节庆活动。

  (七)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为主的重大工程奠基或者竣工之际举办的庆典活动。

  第四条 陕西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省节庆活动管理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统筹协调、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节庆活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以下范围:

  (一)建交周年庆祝活动、国家年活动等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节庆活动。

  (二)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社会民众自发自愿参与开展的社会性节庆活动。

  (三)国家规定举办的烈士公祭活动和现当代重大革命历史事件纪念活动。

  (四)各类“主题日”“宣传周”“演出季”等文化艺术活动。

  (五)各类以旅游、物产名义举办的会议、展销与宣传推广活动。

  (六)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非跨区域跨部门的内部庆祝活动。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六条 节庆活动实行中央和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

  第七条 需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为:

  (一)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高院、省检察院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

  (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祭类节庆活动。

  (三)省会城市(西安市)举办的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

  第八条 省委、省政府负责审批的节庆活动为: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除第七条(二)(三)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

  第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是全省节庆活动日常管理部门,根据领导小组授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联系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

  (二)对省委、省政府批转领导小组办理的节庆活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复申办主体。

  (三)对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再次举办且节庆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和周期无变化的节庆活动项目,以领导小组名义受理和审核其备案申请,并函复申请备案主体。

  (四)汇总各地各部门报送的节庆项目总结报告和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报告,起草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并起草以领导小组名义报送全国领导小组的相关材料。

  (五)设立和管理节庆活动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节庆活动项目进行科学评估管理。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市应明确节庆活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节庆活动报批、报备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再举办新的各类节庆活动。如确需举办的,应按程序从严审批。

  第十二条 节庆活动申请程序:

  (一)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首届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审批申请,报送日期距节庆活动拟定举办日期不足2个月的,将不予受理。已经批准的节庆活动再次举办,由主办单位提前3个月向领导小组提出备案申请,领导小组收到申请日期距节庆活动拟定举办日期不足1个月的,将不予受理。

  节庆活动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等要件之一有变化的,应当按举办首届节庆活动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的;省会城市(西安市)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的,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首届节庆活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示,包括活动名称(涉外节庆活动须提供中英文名称)、活动内容(包含是否评奖及设奖情况)、规模、时间、地点、周期、举办单位及举办依据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举办的,应提供共同主办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三)活动总体方案(含拟邀请领导及外宾范围)。

  (四)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计划支出明细)。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外事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复函。

  (六)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公祭类节庆活动需提供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材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需一式5份。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在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审批申请前,须事先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须由省委、省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

  (二)申请举办历史文化类或旅游类节庆活动,须书面征得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

  (三)申请举办特色物产类节庆活动,须书面征得省商务主管部门同意。

  (四)申请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须书面征得省民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申请举办涉外涉港澳台节庆活动,须书面征得省外事或省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同意。

  (六)申请举办节庆活动涉及评奖的,须按照《陕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须省委、省政府审批的节庆活动,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省委、省政府收到主办单位举办节庆活动的申请材料后,批转领导小组办理。

  (二)领导小组授权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提交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审议,形成审核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意后,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复主办单位。

  (三)主办单位根据批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举办节庆活动,并在该节庆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送总结报告(包括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节庆活动的审批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从严审批,注重实效。

  (一)严格控制节庆活动的周期化、系列化。举办节庆活动原则上不搞周期化,确需定期举办的,应当专项报批。系列化节庆活动审批实行一节一报批的原则。对于由多个子项目组成的综合性节庆活动,原则上仅审批主体活动,子项目中如有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二)严格控制城市举办周年庆典活动。省会城市(西安市)以外的各市、县(区)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城市周年庆典活动。

  (三)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的纪念性庆典活动。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确需举办的,应当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报批。

  (四)严格控制工程奠基或竣工类节庆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的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第十七条 节庆活动审批遵循单一申报主体原则。省委、省政府机关原则上不与地方联合举办节庆活动。对于多个部门、单位联合申请举办的节庆活动,申报和批复主体实行项目主导方或举办地优先原则。

  第十八条 节庆活动应名称规范,表述准确,名实相副。活动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相关外事部门同意,活动名称不得冠以“国际”等字样。活动名称原则上不得并列出现多项活动。包含地名的节庆活动变更名称时,原则上不得删除地名表述。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向上级报告其他事项的文件中涉及的举办节庆活动事项,不作为上级部门同意其举办节庆活动的依据,应按规定提出正式申请。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节庆活动的备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经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应按程序进行备案。

  (二)各市、有关省直单位应将本年度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节庆活动举办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送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应履行以下备案程序:

  (一)由主办单位向领导小组报送备案申请。

  (二)领导小组授权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备案后,以领导小组名义函复主办单位,并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三)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举办节庆活动,并在该节庆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送总结报告(包括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备案内容包括:

  (一)请示或备案函,包括活动名称(涉外节庆活动须提供中英文名称)、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周期、举办单位等,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二)首届或上一届节庆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举办的,应当提供共同主办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四)本届活动总体方案(含拟邀请领导及外宾范围)。

  (五)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计划支出明细)。

  (六)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上届节庆活动总结(包括经费使用情况)。

  (八)其他相关材料。

  报送备案材料需一式5份。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专家库,聘请知名专家、学者、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士等,定期对须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节庆活动组织开展调研和评估工作,建立节庆活动科学评估体系,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选取一定数量、不同类型的节庆活动项目,坚持“分类评定、标准量化、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法,全面了解节庆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评估调研结果将在有关网站上予以公布,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本部门节庆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节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节庆活动举办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二)未按规定履行程序,擅自“造节”“办节”。

  (三)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

  (四)党政机关与企业联合举办节庆活动。

  (五)以举办活动为由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收费、摊派、拉赞助,转嫁费用。

  (六)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

  (七)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八)以挂名主办节庆活动为由变相收取费用。

  (九)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十)其他违规违纪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邀请省级领导出席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和归口,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审批。邀请外宾出席节庆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出邀请。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加强对节庆活动的预算控制和财务收支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届。未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一律不得列入预算、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支付活动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节庆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对耗资较大、奢侈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规定进行处理,或转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节庆活动日常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移送的违规线索,以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追究主办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节庆活动管理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批准举办节庆活动后1个月内通过有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节庆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节庆活动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等违规举办行为的,领导小组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后,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通报、责令暂停举办等处罚措施;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取消举办资格、取消活动项目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落实本《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11日印发的《陕西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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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江涛 )

不能擅自“造节”“办节” 陕西加强节庆活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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