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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微信表情红包 “青曙”侵权

2019年07月19日 16:54    来源:北京晚报    徐慧瑶

  原标题:模仿微信表情红包 “青曙”侵权  

  腾讯索赔500万元 获赔近100万元 

  今天上午9时许,腾讯科技公司(全称为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全称为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青曙公司(全称为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公开宣判。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就被告使用腾讯微信表情的侵权行为,被告青曙公司向原告腾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0544元;就被告使用微信红包相关设计的行为,判决被告青曙公司向腾讯科技公司赔偿侵害网络传播权经济损失10万元,向腾讯计算机公司赔偿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40万元,并赔偿二原告诉讼合理支出94896元。

  腾讯公司此前向法院诉称,被告青曙公司在开发运营的“吹牛”软件中,使用的红包界面设计、红包聊天气泡、聊天表情和腾讯公司的10幅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记者了解到,“吹牛”软件也是一款即时通讯的工具,目前已经停止服务。该案曾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

  腾讯公司认为,自己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和排他使用权,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公司还认为,被告作为同类产品、服务的经营者,从红包发送页、红包聊天气泡、红包开启页、红包查看详情页整体抄袭、全面模仿微信红包的全流程设计、软件界面及图标设计,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二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而被告青曙公司则辩称,在涉案作品登记前,已有在先相同或近似作品公开发表。电子红包不具有独创性且原、被告的电子红包存在差异,故被告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外,被告还认为用户在使用“吹牛”软件时,能够准确区分软件运营主体,不会产生混淆,同时,由于电子红包的性质和使用方式所限,二原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易构成垄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使用了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其行为是软件的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微信表情,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针对腾讯公司的索赔金额,法院认为缺乏充分依据,数额偏高,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那么,被告软件中红包的相关设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比了微信红包与被告提出的电子红包相关页面,认为二者结构布局具体设计均一致,视觉效果构成近似,可以认定被告使用了微信红包的特有装潢。被告的上述使用方式存在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吹牛”应用软件的提供者与微信应用软件的提供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据此,针对红包设计的争议,法院也最终判决被告青曙公司向腾讯科技公司赔偿侵害网络传播权经济损失10万元;并支持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腾讯计算机公司赔偿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40万元,并赔偿二原告诉讼合理支出94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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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邵希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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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微信表情红包 “青曙”侵权

2019-07-19 16:54 来源:北京晚报

  原标题:模仿微信表情红包 “青曙”侵权  

  腾讯索赔500万元 获赔近100万元 

  今天上午9时许,腾讯科技公司(全称为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全称为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青曙公司(全称为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公开宣判。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就被告使用腾讯微信表情的侵权行为,被告青曙公司向原告腾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0544元;就被告使用微信红包相关设计的行为,判决被告青曙公司向腾讯科技公司赔偿侵害网络传播权经济损失10万元,向腾讯计算机公司赔偿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40万元,并赔偿二原告诉讼合理支出94896元。

  腾讯公司此前向法院诉称,被告青曙公司在开发运营的“吹牛”软件中,使用的红包界面设计、红包聊天气泡、聊天表情和腾讯公司的10幅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记者了解到,“吹牛”软件也是一款即时通讯的工具,目前已经停止服务。该案曾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

  腾讯公司认为,自己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和排他使用权,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公司还认为,被告作为同类产品、服务的经营者,从红包发送页、红包聊天气泡、红包开启页、红包查看详情页整体抄袭、全面模仿微信红包的全流程设计、软件界面及图标设计,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二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而被告青曙公司则辩称,在涉案作品登记前,已有在先相同或近似作品公开发表。电子红包不具有独创性且原、被告的电子红包存在差异,故被告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外,被告还认为用户在使用“吹牛”软件时,能够准确区分软件运营主体,不会产生混淆,同时,由于电子红包的性质和使用方式所限,二原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易构成垄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使用了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其行为是软件的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微信表情,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针对腾讯公司的索赔金额,法院认为缺乏充分依据,数额偏高,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那么,被告软件中红包的相关设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比了微信红包与被告提出的电子红包相关页面,认为二者结构布局具体设计均一致,视觉效果构成近似,可以认定被告使用了微信红包的特有装潢。被告的上述使用方式存在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吹牛”应用软件的提供者与微信应用软件的提供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据此,针对红包设计的争议,法院也最终判决被告青曙公司向腾讯科技公司赔偿侵害网络传播权经济损失10万元;并支持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腾讯计算机公司赔偿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40万元,并赔偿二原告诉讼合理支出94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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