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局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 规范施工过程

2018年03月21日 14:14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1日讯 日前,《江苏省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通知》发布。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微信号:cewenhua)了解,文物保护工程须在设计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实施前,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等级如发生变化,须按照新的等级要求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自批准(核准)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实施或出现其他原因使工程项目不再成立的情况,则不得再按原方案施工,须重新编制勘察设计方案,并按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加强和规范对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通知》全文。

江苏省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通知

苏文物保〔2017〕47号

  各市文物(文广新、文化遗产)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物(文广新)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范相关单位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依据《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设计方案编制报批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编制要求(试行)》的规定编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图文规范。设计深度原则上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

  文物保护工程须在设计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实施前,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等级如发生变化,须按照新的等级要求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自批准(核准)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实施或出现其他原因使工程项目不再成立的情况,则不得再按原方案施工,须重新编制勘察设计方案,并按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二、实施工程开工备案

  除保养维护工程外,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下同)的保护工程、国家及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支持的其它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开工前,项目单位须提交《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经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核准后,报省文物局备案。

  对于确需合作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合作方应具备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并就所承担的工程内容分别备案。

  三、强化施工过程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加强和规范对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1、业主单位全面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组织管理,对工程质量负总责。依法确定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项目实施单位,严格审查项目实施单位的资质和项目组成人员资格,杜绝违规转包、分包等行为。按规定办理项目各种报批手续和开工备案,组织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进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洽商,加强工程的日常检查监管工作,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中的勘察结论、保护技术措施等负责。项目实施期间应根据业主单位要求委派原设计人员做好技术交底、工程变更洽商、技术跟踪服务等工作。涉及需要变更原设计内容的,应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意见。对前期勘察未涉及到的隐蔽项目,应及时进行补充勘察,补充设计技术文件。变更或补充设计内容,应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应由业主单位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3、施工单位是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严禁承接超出本单位资质证书认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工程项目;坚持文物修缮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规范施工;制定并执行各项工地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严禁野蛮施工;工程使用材料、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不偷工减料,做好对附属文物和拆卸构件的保护,确保工程质量;施工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或设计存在缺陷,应及时提出,经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研究后确定相关措施,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开工备案文件中确定的责任工程师和相关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确保在岗在位。

  4、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单位对施工质量依法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规范编制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方案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资料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符合文物修缮原则和设计文件要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并向业主单位报告,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落实各项签证制度,做好监理记录。施工期间,责任监理师和相关监理人员应全程到位,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应旁站监理。

  四、同步工程资料收集

  工程资料是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的文物保护档案。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工程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各参建单位应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真实全面记录好工程实施前、实施中及竣工后的全部信息。工程结束后,工程资料归入文物记录档案予以保存。

  五、严格工程验收管理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应在竣工半年后3个月内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阶段性验收,隐蔽工程必须有完整的验收资料。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在通过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市(省管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验并根据初验意见完成整改后,按程序报我局进行竣工验收,同时报送《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总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竣工报告、竣工图、监理报告等竣工验收资料。对于资料有缺项的,不予验收。

  六、加强工程项目监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做好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计划和总结工作,每年12月底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本年度本地区文物保护工程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工程计划,并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巡查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省文物局每年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开展巡查工作,并对重点工程、大型工程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及时开展检查工作,确保每项文物保护工程在申请省文物局竣工验收前至少检查三次;每季度核实、汇总辖区内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编写本地区检查工作年度总结报告,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报送我局。

  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责令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责令停工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理,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或建议相关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文物保护工程事关文物工作全局,事关文物行业对外形象。请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特此通知。

  附件:1 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表

  2 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江苏省文物局

  2017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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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冬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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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14:14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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