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建筑日常养护工程规定6项养护工作(试行)

2018年02月27日 17:20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7日讯 近日,《山西省古建筑日常养护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发布。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微信号:cewenhua)了解,该《实施意见》规范了山西省境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木构古建筑类的日常养护工作。规定6项工作内容:一、屋面:除草清淤、勾抿、补配残(缺)构件等。二、木构架:对歪闪的大木构件进行临时支护,对松动、脱落的木构件、木装修整修紧固等。三、墙体:择砌、挖补及裂缝灌注等。四、台明地面:局部挖补、归位、勾抹裂缝等。五、院落:疏通水路,夯实散水垫层,补配缺失墁砖等。六、其它保养内容。>>>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意见》全文。

山西省古建筑日常养护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山西古建筑的日常养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文物局《古建筑保养维护操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最小干预”的文物保护原则,对古建筑因自然灾害侵蚀和材质老化引发的局部安全隐患,采取及时的养护措施,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境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木构古建筑类的日常养护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屋面:除草清淤、勾抿、补配残(缺)构件等。

  (二)木构架:对歪闪的大木构件进行临时支护,对松动、脱落的木构件、木装修整修紧固等。

  (三)墙体:择砌、挖补及裂缝灌注等。

  (四)台明地面:局部挖补、归位、勾抹裂缝等。

  (五)院落:疏通水路,夯实散水垫层,补配缺失墁砖等。

  (六)其它保养内容。

  四、组织形式

  古建筑日常养护应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工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工程所使用材料应与文物本体材质同类,所使用的补强材料应满足文物保护工程的质量要求。

  (一)日常养护经费由山西省财政厅设立专项。文物保护单位对外开放且有门票收入的,日常养护经费自行解决。

  (二)各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据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下达的经费额度,上报古建筑日常养护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施工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和工序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并整理归档(附表1)。

  (四)施工中及完工后,由各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的日常养护工程进行检查(附表2)。山西省古建筑维修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已验收的工程进行抽查(附表3)。

  五、工作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加强对文物建筑的巡视检查。巡视检查时间和内容按照国家文物局《古建筑保养维护操作规程》执行。

  养护工程两年为一个周期。养护要与管理使用单位的巡视检查和监测相结合。养护要继承传统工艺和技术,使用传统材料,充分体现文物建筑的时代性和地域性;对新技术的使用不得改变和损伤原材料和原结构;对必须采取的临时支顶,要淡化其外形,保持文物建筑的原有风貌。

  省文物局负责日常养护工程的经费申报,工程监管、抽查;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并于每年底将日常养护工程的有关资料、总结报告等报省文物局备案;文物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监测及工程实施过程的管理。省古建筑维修质量监督站受省文物局委托,负责日常养护工程抽查。

  市县保和未定级的木结构古建筑日常保养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表1:保养维护工程实施单位技术措施表.doc

  附表2:保养维护工程质量检查表.doc

  附表3:保养维护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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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冬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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