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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年02月09日 10:01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9日讯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加强全区文物安全工作提出了5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一是夯实基础工作,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二是加大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三是健全监管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四是强化科技支撑,提高文物防护能力;五是强化执法督察,严格违法责任追究。

  意见提出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各地要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将其纳入各级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各级电台、电视台、党报党刊及机场、公交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合理公益广告空间、时段或版面,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扩大社会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科技支撑,提高文物防护能力。完善全区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被盗文物信息,公安部门积极与公安部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对接,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上传发布我区被盗文物信息,推动全区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是意见全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区围绕“小省区要办大文化”的目标要求,努力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断健全文物安全体制机制,增加文物安全基础投入,推动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显现,文物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当前一些单位履行文物保护的责任不到位,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盗掘盗窃案件时有发生,文物流通领域非法交易、非法收藏、拍假卖假乱象丛生,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缺失,执法机构队伍薄弱、管理不到位,文物拓展利用不够,文物保护管理的能力亟待加强等问题仍然突出,全区文物安全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具体要求,全面加强我区文物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夯实基础工作,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要把文物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文物安全负责人,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评体系。实施文物安全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各地要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把文物安全经费管理情况纳入文物安全检查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文物安全检查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对文物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建立文物、文化执法、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发展、宗教、工商、规划、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文物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出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要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及时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并在结案后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划,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前期选址时,对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报请文物部门进行文物考古评估,文物部门出具相关意见。财政部门要落实文物保护资金,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控制要求等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作为项目审批依据。教育部门要在专业结构、人才培养等方面对文物工作给予支持和倾斜,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将文物保护纳入学校课程设置或教学计划。旅游发展部门在编制旅游规划时,应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

  (三)明确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博物馆单位要自觉接受属地文物行政部门监管,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明晰领导责任,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责任制,配齐安全保卫人员,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对无专门管理机构、无看护人员、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严格各类工程建设文物安全审批程序,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从体制机制方面确保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得到切实落实。文物部门要经常性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十三五”期间,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区、市、县文物部门分别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责任人进行全员培训。

  二、加大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一)强化检查巡查,确保各类文物安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护管理工作。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不具备开放条件或存在文物安全重大隐患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不得对外开放。

  (二)严打文物犯罪,惩治法人违法行为。自治区文物保护与文化遗产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级文物保护协调机构要定期召开会议,强化部门协作,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对文物市场进行规范管理,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文物非法交易犯罪活动,清理非法经营主体,开展法人违法现象治理,落实法人违法的责任追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编制保护规划,依法严格审批文物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杜绝未批先建,严厉查处破坏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的违法行为。

  三、健全监管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一)提高文物监管执法能力。加强自治区级文物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督察机制。强化市、县监管力量,市、县(区)人民政府已设立文物局的,要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切实履行职责;未设立的,要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文物安全。文物资源丰富、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应设立派出所或者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防范和打击。各地要加大投入,配置必要的文物执法设备装备,保障文物安全及执法工作需求。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各地要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将其纳入各级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各级电台、电视台、党报党刊及机场、公交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合理公益广告空间、时段或版面,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扩大社会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文物防护能力

  (一)提高安全防范技术水平。严格落实国家《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全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查机制的通知》(宁公消〔2016〕4号)等文物安防、消防防护标准,大力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项目方案的设计与编制,做好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项目储备。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优先对地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保障,对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要尽快建设完善,逐步实现全覆盖。文物资源密集、专门机构人员短缺的地区可探索集中设置安全防护综合控制中心。

  (二)完善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建立自治区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平台,对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考古发掘现场和古建筑维修工地逐步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完善全区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被盗文物信息,公安部门积极与公安部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对接,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上传发布我区被盗文物信息,推动全区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五、强化执法督察,严格违法责任追究

  (一)加大督察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等列入重点督察事项,进一步完善文物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自治区文物保护与文化遗产申报工作领导小组要依法对市、县级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大案要案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案件要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政府督察机制,切实提高督察实效。

  (二)严肃责任追究。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制定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违法违纪处分办法,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界定违法违纪行为,明确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责任人、上级单位责任人和当地人民政府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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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园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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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2-09 10:01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9日讯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加强全区文物安全工作提出了5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一是夯实基础工作,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二是加大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三是健全监管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四是强化科技支撑,提高文物防护能力;五是强化执法督察,严格违法责任追究。

  意见提出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各地要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将其纳入各级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各级电台、电视台、党报党刊及机场、公交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合理公益广告空间、时段或版面,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扩大社会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科技支撑,提高文物防护能力。完善全区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被盗文物信息,公安部门积极与公安部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对接,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上传发布我区被盗文物信息,推动全区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是意见全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区围绕“小省区要办大文化”的目标要求,努力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断健全文物安全体制机制,增加文物安全基础投入,推动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显现,文物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当前一些单位履行文物保护的责任不到位,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盗掘盗窃案件时有发生,文物流通领域非法交易、非法收藏、拍假卖假乱象丛生,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缺失,执法机构队伍薄弱、管理不到位,文物拓展利用不够,文物保护管理的能力亟待加强等问题仍然突出,全区文物安全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具体要求,全面加强我区文物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夯实基础工作,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要把文物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文物安全负责人,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评体系。实施文物安全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各地要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把文物安全经费管理情况纳入文物安全检查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文物安全检查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对文物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建立文物、文化执法、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发展、宗教、工商、规划、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文物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出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要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及时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并在结案后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划,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前期选址时,对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报请文物部门进行文物考古评估,文物部门出具相关意见。财政部门要落实文物保护资金,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控制要求等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作为项目审批依据。教育部门要在专业结构、人才培养等方面对文物工作给予支持和倾斜,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将文物保护纳入学校课程设置或教学计划。旅游发展部门在编制旅游规划时,应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

  (三)明确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博物馆单位要自觉接受属地文物行政部门监管,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明晰领导责任,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责任制,配齐安全保卫人员,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对无专门管理机构、无看护人员、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严格各类工程建设文物安全审批程序,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从体制机制方面确保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得到切实落实。文物部门要经常性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十三五”期间,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区、市、县文物部门分别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责任人进行全员培训。

  二、加大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一)强化检查巡查,确保各类文物安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护管理工作。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不具备开放条件或存在文物安全重大隐患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不得对外开放。

  (二)严打文物犯罪,惩治法人违法行为。自治区文物保护与文化遗产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级文物保护协调机构要定期召开会议,强化部门协作,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对文物市场进行规范管理,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文物非法交易犯罪活动,清理非法经营主体,开展法人违法现象治理,落实法人违法的责任追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编制保护规划,依法严格审批文物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杜绝未批先建,严厉查处破坏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的违法行为。

  三、健全监管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一)提高文物监管执法能力。加强自治区级文物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督察机制。强化市、县监管力量,市、县(区)人民政府已设立文物局的,要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切实履行职责;未设立的,要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文物安全。文物资源丰富、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应设立派出所或者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防范和打击。各地要加大投入,配置必要的文物执法设备装备,保障文物安全及执法工作需求。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各地要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将其纳入各级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各级电台、电视台、党报党刊及机场、公交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合理公益广告空间、时段或版面,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扩大社会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文物防护能力

  (一)提高安全防范技术水平。严格落实国家《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全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查机制的通知》(宁公消〔2016〕4号)等文物安防、消防防护标准,大力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项目方案的设计与编制,做好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项目储备。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优先对地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保障,对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要尽快建设完善,逐步实现全覆盖。文物资源密集、专门机构人员短缺的地区可探索集中设置安全防护综合控制中心。

  (二)完善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建立自治区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平台,对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考古发掘现场和古建筑维修工地逐步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完善全区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被盗文物信息,公安部门积极与公安部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对接,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上传发布我区被盗文物信息,推动全区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五、强化执法督察,严格违法责任追究

  (一)加大督察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等列入重点督察事项,进一步完善文物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自治区文物保护与文化遗产申报工作领导小组要依法对市、县级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大案要案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案件要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政府督察机制,切实提高督察实效。

  (二)严肃责任追究。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制定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违法违纪处分办法,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界定违法违纪行为,明确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责任人、上级单位责任人和当地人民政府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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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园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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