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推动“县城借书村里还”

2020年08月05日 09:11    来源:湖南日报    苏莉 陈奕樊

  原标题:让群众共享更多优质公共文化服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即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8月4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对《实施办法》进行解读。他们认为,《实施办法》针对湖南公共文化服务所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精准施策,同时充分吸纳湖南公共文化服务建设领域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具备可操作性、现实性和前瞻性,将为我省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更多优质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法制保障。

  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科学测算,纳入预算,逐步增加

  “经费保障问题是困扰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是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佳新告诉记者,在立法调研中了解到,全省各地对于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的投入很不平衡,投入最多与投入最少的县之间差额比为77:1,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的图书馆、文化馆基本靠中央转移支付运转。

  上位法中规定“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科学测算保障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公共文化产品、服务项目、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需要逐步增加。”

  陈佳新认为,这一规定,不但明确了经费保障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测算哪些内容,还明确了逐步增加的机制。“对财政部门来说,在提供财政保障的时候有一个依据,对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在争取资金保障的时候也有一个依据,这样就把这个问题给厘清了。”

  同时,《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方式,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助、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措施,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水平。应当支持社会资金依法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社会资金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些都是对上位法的细化。

  政府主导不包办,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

  全省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既要注重统筹规划,又要强化顶层设计,政府应在其中起到主导作用。《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建立本级公共文化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政府的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包办,立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省文旅厅副厅长尚斌说。

  尚斌介绍,近年来,全省重点扶持了一批实现免费开放、在全省甚至全国叫得响的特色民营文化场馆,如国内目前已知最大民办公益图书馆石门县逸迩阁书院、中南地区最大的民营非遗馆长沙市雨花非遗馆等,为丰富百姓文化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来说我省民营文化场馆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不高等诸多问题,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才能进一步发挥作用。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实施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规定,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在学习培训、职称评定、项目申报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对待。这意味着,在法律的支持下,今后像逸迩阁书院这样的民营文化场馆,不仅资金难问题将得到缓解,还将在未来发展中享受到政策福利。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如何保障?从编制规划源头把握

  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对上位法许多规定进行了细化,同时又结合湖南实际,注重可操作性。比如关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就经历了争议和修改。

  陈佳新告诉记者,《实施办法》草案最初规定,“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在常委会审议中,这个条款是否切实可行,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争议。有人提出,因为缺乏相关配套文件,资金的认定、提取、使用、监管没有具体规范,这一规定难以落实。因此在二审稿中删除了这一表述。

  那么,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如何保障?陈佳新说,《实施办法》借鉴了永州等地通过编制规划、监督规划实施来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作法,规定新建住宅区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规划条件中确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国家和本省地方标准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从规划编制环节来把握,实施起来将更有效果。”陈佳新认为,根据这个规定,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的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责任更加明晰。

  “总分馆制建设”写入法规,推动“县城借书村里还”

  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向基层流动,是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宗旨之一。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提供、资金保障、队伍建设,推进均衡配置城乡公共文化资源;统筹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等出版物补充更新机制,推动优质公共文化资源向农村地区流动;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为农村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

  “法规中提到的县级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是我省正在有效推进的一项工作。”尚斌介绍,2016年以来,我省推行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度。即以县级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一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在“湖南公共文旅云”的助力下,实现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比如长沙县开慧镇葛家山村的村民,如果在县图书馆借了一本书,可以在家门口的分馆还书,不需要跑一趟县城。

  “总分馆建设实现县城借书村里还,让基层老百姓可以享受到更多公共文化资源。”尚斌说,把这一点写入法规,体现了公共文化服务立法的湖南特色,也将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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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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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09:11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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