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社会治理需升级

2020年08月03日 08:10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苏慧

  原标题:加快推进网络社会治理升级

  互联网为人们迅速获取信息提供了便利,但各种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当前,亟需加快推进网络社会治理升级,构建政府、企业、技术专家、网民等多主体网络社会治理体系,进而推动网络社会“碎片化”管理向整体性治理转变

  据报道,最近又有数起通过互联网编造散布疫情谣言的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依据法律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互联网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转发,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互联网为人们迅速获取信息提供了便利,但与此同时,各种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表面上看,这些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在互联网泛传播语境下,信出多源,鱼龙混杂,以至于信息甄别成本很高,为各种谣言滋生、网络诈骗等提供了土壤。从根本上说,还在于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社会治理格局尚未完全形成,“碎片化”管理容易导致网络社会治理失灵。

  首先,这种“碎片化”表现为治理主体单一。长期以来,网络社会治理较大程度依赖于政府单一主体。一方面,政府部门对于网络文化的吸纳有一定滞后性;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内部的协同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在面对某一具体网络问题时,相关部门容易分头行事,有时甚至互相推诿,可能会出现治理真空地带。

  其次,这种“碎片化”表现为共享理念、共享机制缺乏。一些政府部门在网络社会治理方式上习惯于套用现实社会治理方式,政府、技术专家、企业等市场主体间尚未形成共享理念、共享机制。例如,不少技术专家倾向于网络社会自由发展,在治理认知上与政府部门存在差异。又如,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参与网络社会治理中,容易将公共价值置于自身利益之后,缺乏与政府部门协同创造公共价值的动力。多样化利益诉求导致不同治理主体间合作意愿弱化,造成网络社会治理难以实现“左右互动”。

  第三,这种“碎片化”还表现为共建渠道匮乏。信息技术已成为提升政府现代治理能力的重要工具,提升了政府的服务能力、管理能力。然而,受限于各个部门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存在的技术鸿沟,信息难以做到有效衔接。同时,数字政府内部治理资源渠道与外部主体也应做好共建工作。

  当前,亟需加快推进网络社会治理升级,构建政府、企业、技术专家、网民等多主体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共享治理资源,共担治理责任,共建治理规则,发挥各自在网络社会治理资源上的相对优势,进而推动网络社会“碎片化”管理向整体性治理转变。

  首先要培育网络社会整体性治理的共建主体。对政府部门而言,数字政务建设应注重培育内部各主体整体性协同合作,培育开放性合作理念。对企业等市场主体而言,特别是互联网企业与大数据企业作为网络社会发展的起搏器,要做好自身内部治理以及所营造的虚拟网络空间管理,加强与政府合作,以弥补自身公共价值不足而产生的社会风险。对社会公众而言,则要增强数字化个体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意识,既要自律,也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维护网络社会秩序。

  其次要培育网络社会整体性治理的共治机制。网络社会是一个开放空间,要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中心、多元主体全面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开放性协同机制,要大力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网络社会治理,以提高网络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现网络社会治理协同。

  最后要培育网络社会整体性治理的共享文化。网络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要加强整体性价值体系建设,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统一价值观念,规范不同主体行为,引导各个主体理性面对其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利益关系,并培育多元主体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责任担当,进而实现网络社会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为推进网络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随着新媒体快速发展,国际与国内、线上与线下、虚拟与现实等界限愈加模糊,构成了越来越复杂的网络社会环境。每个主体都是网络社会的创造者和运行者,越是身处信息洪流之中,越要保持理性思维、审慎目光,避免“标签思维”,克服“情绪宣泄”。唯有如此,网络社会才不会被“带跑了节奏”,造谣生事、网络诈骗与网络暴力也就没有了生存空间。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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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博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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