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

2019年12月02日 14:0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宋义轩 孙海华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月1日起实施。按照《条例》规定,秦岭区域内县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终身制度。

  作为南北地质、气候、生物、水系、土壤等自然地理要素的天然分界线,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陕西将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护好秦岭,切实筑牢秦岭这一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宏贤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

  《条例》将秦岭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将秦岭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和有关保护区块列为核心保护区;重新调整规范了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范围。其中,核心保护区的面积占比由0.77%提高到13.92%,重点保护区面积占比由26%提高到30%。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严格约束开发行为。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实施产业和项目全区域、全过程监管。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开山采石,扩大了禁止矿产开发的区域,对房地产开发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将商品林采伐、整治退出水电站、河道湖泊管理等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条例》建立了层级分明的规划制度体系。按照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的总体要求,编制、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分区保护图,形成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为统领、以省级专项规划为依托,以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辅之以省、市、县三级分区保护图,更有利于精细化管理。

  同时,《条例》突出源头治理,建立严格的责任监管制度体系。《条例》专门设置“监督管理”一章,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监测、监管体系,强化基层执法、综合执法。加大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规定秦岭区域内县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终身制度;建立约谈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地区,要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高违法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夯实了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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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魏金金 )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

2019-12-02 14:05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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