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地的中国经验

2019年06月05日 08:38    来源:农民日报   

  原标题:“非遗”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地的中国经验

  编者按:农业文化遗产是融经济、生物、技术、文化、景观为一体的复合系统。作为联合国粮农组织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倡议的最早响应者、积极参与者、成功实践者、重要推动者、主要贡献者,10多年来我国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与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生态与社会效益。以整体性保护和动态性保护为主要特征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与实践,为农业文化遗产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贡献了中国经验,对于其他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是要保护遗产的“栖息地”

  再过几天(6月8日),将迎来我国一年一度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今年非遗活动的主题为“非遗保护,中国实践”,口号是“在生活中弘扬,在实践中创新”“传承文化根脉,共筑民族未来”“非遗保护,你我同行”。

  我国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早在2001年,昆曲就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3年10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刚刚通过、尚未正式生效(该公约于2006年4月正式生效)之际,我国就于2004年8月加入该公约,成为第6个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今年是中国成为缔约国15周年,同时还是粤剧、南音等25个非遗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0周年。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截至目前,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有32个,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有7个,入选优秀实践名册的项目1个,合计40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目的是保护以传统、口头表述、节庆礼仪、手工技能、音乐、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不由得想到了“生物物种保护”问题。生物物种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对象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一般包括了三个层次,即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对于物种保护而言,除了记录、研究等以外,最重要的是两种保护方法。一是迁地保护,即将需要保护的生物物种转移到易于保护的地方,如动物园或植物园;二是就地保护,即建立各类保护地,如各类保护区、我国正在进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国家公园等等。其实,就地保护的核心是保护栖息地,即保护生物的生存环境。这个“环境”,不仅包括自然环境,还包括社会人文环境。

  6月5日还是我国第一个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浙江青田稻鱼共生系统得到有关领导批示的纪念日。回顾14年来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历程,总结保护与发展的主要经验,一个非常重要的做法就是对遗产地进行整体全方位的保护,为遗产系统各要素营造良好的“栖息地”。

  尽管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传统技术发掘与保护、传统农耕文化与乡村民俗文化保护与传承、乡村景观保护与利用等工作,曾经受到有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但始自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保护的倡议,才真正促进了农业文化遗产的系统性认识和整体性保护。

  按照原农业部发布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的定义,包括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认定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和农业部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China-NIAHS)在内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我国人民在与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世代传承并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完善的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的农业生产系统。

  显然,农业文化遗产是一个复合系统,生物、技术、文化、景观均是遗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文化遗产系统中包含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像贵州从江侗乡稻鱼鸭系统中的“侗族大歌”就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浙江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中的“鱼灯舞”、云南红河哈尼稻作梯田系统中的“栽秧山歌”“乐作舞”、江西万年稻作文化系统中的“稻作习俗”等先后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浙江庆元香菇传统栽培系统中的“香菇功夫”等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蕴含于农业文化遗产系统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协调系统内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维持遗产系统的稳定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正因为如此,对于这些农业“非遗”的保护也就成为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保护、利用与传承的重要工作,10多年来各遗产地进行了许多颇有意义的探索,积累了农业文化遗产中“非遗”保护的中国经验:

  让“非遗”成为区域形象。“非遗”的认定和管理主体是文化旅游部门,但许多“非遗”还与农业、渔业、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遗产地政府对于农业文化遗产及其深刻内涵认识的不断深化,让“非遗”成为重要的区域形象符号,并通过整合部门资源、编制统一规划、实施综合性活动等各种方式,在农业文化遗产系统保护中实现了对“非遗”的成功保护。

  让“非遗”活态存留民间。音像记录是一种抢救性保护措施,达到的可能是“保存”的目的;传承人认定也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带来的可能是“小众”的结果。而活态存留于民间应当成为大多数“非遗”保护的重要途径,对于农业文化遗产中的“非遗”更是如此,这个“民间”就是“非遗”存在的“栖息地”。通过民间的广泛参与,形成人人会舞鱼灯、人人会唱大歌、人人会耍香菇功夫的良好局面,不仅有利于“非遗”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当地居民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

  让“非遗”融入产业发展。文化遗产应当“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农业文化遗产中的“非遗”也是如此。在保持核心内涵不变的前提下,充分发掘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并赋予其在乡村文化振兴及产业振兴、生态振兴中的现代意义,融入到乡村产业发展、生态保护中,利用遗产地丰富的生物、生态、文化、景观资源和独特的农业生产活动和农产品开发,促进文化产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康养产业以及研学活动等的开展,可以大大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提高农民参与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勿使其失传”的重要指示一直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奋斗目标。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经验说明,只有遗产系统结构不失衡、遗产“栖息地”不被破坏,遗产要素才能得到真正的有效保护,也才能不断发扬光大。农业文化遗产中的“非遗”保护是如此,其他类型的“非遗”保护何尝不是如此?

  (作者闵庆文是农业农村部全球/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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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邵希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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