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首设损失补偿机制

2018年12月20日 16:29    来源:南京日报   

  原标题: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首设损失补偿机制

  近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条例》对于地下文物的保护、管理与利用有哪些变化?如何在新形势下更好地促进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昨天,南京市文广新局相关负责人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

  率先落实国家意见精神

  “建设前考古”变“出让前考古”

  长期以来,《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建设前考古”一直是通行做法,但实际效果却不甚理想。10月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若干意见》提出,“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我市出台的《条例》进一步理顺了考古工作程序,明确“储备用地先考古再出让”,成为全国率先落实意见精神的地下文物保护专项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以出让方式供应、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在土地出让前,依法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该负责人表示,从“建设前考古”变为“出让前考古”,将使出让土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净地”,解决长期以来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同时大大降低建设单位的投资风险,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加快建设进度。

  设立地下文物埋藏区

  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增至15处

  该负责人表示,原《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确定了13处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经过考古调查勘探。此次出台的《条例》对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制度予以保留,将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从原来的13处增至15处,分别是:汤山史前遗址区、薛城史前遗址区、石头城遗址区、六朝宫城及御道遗址区、南唐宫城及御道遗址区、明代宫城及御道遗址区、长干里古居民区及越城遗址区、内秦淮河两岸十朝遗存区、六朝陵墓区、明代开国功臣墓葬区、明代沐英家族墓地区、幕府山古墓葬群区、雨花台古墓葬群区、铁心桥古墓葬群区、西善桥古墓葬群区。

  为了做好与江苏省文物保护相关条例的衔接,《条例》还设立了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制度。在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的基础上,对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普查,经过勘查核实后,划定不宜安排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纳入城乡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提高违法成本

  罚款上限升至50万元

  原《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中,针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仅为2万元。由于违法成本过低,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此次出台的《条例》加大了对破坏地下文物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例》规定,在规定范围内,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发现地下文物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或在考古发掘结束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继续施工、进行生产活动等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阻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依法记入我市信用信息系统。

  为建设单位“减负”

  首设损失补偿机制

  历年来的地下文物保护实践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一直由建设单位承担,过高的保护成本和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严重制约了建设单位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为此,《条例》出台了一系列新规为建设单位“减负”。依法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只需按规定缴纳考古勘探费用,如需进行考古发掘,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重要考古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或者迁移保护的,所需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条例》还首次明确了地下文物保护损失补偿机制。因地下文物保护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因实施原址保护导致建设项目不能按照规划条件实施的,可以变更规划条件、置换土地或者回收土地使用权,并及时调整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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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魏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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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16:29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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