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有了明确规定

2018年11月20日 17:31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0日讯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并公示。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微信号:cewenhua)了解,该《办法》明确了广西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条件。其中规定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规定了推荐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所须提供的材料。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支持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对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资助、扶持。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鼓励、支持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办法》还规定了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公示》和《办法》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示

  为规范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文化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相关程序,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异议,请与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文化厅)联系。联系电话:0771-5610927。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2018年10月9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承担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责任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条 认定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二)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居住或长期工作在该项目流布地区;

  (四)已被认定为该项目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向该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保护单位推荐至项目所在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经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至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项目保护单位属自治区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推荐材料报送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推荐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七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名单进行审议,提出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第八条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及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同时征求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

  第九条公示期满后,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扶 持

  第十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支持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对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资助、扶持。

  第十一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鼓励、支持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教育培训、资料整理出版、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五)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上确实有困难的传承人应给予适当资助并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单位等相关部门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建立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及时更新其传承传播活动等有关信息,适时予以宣传。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群体档案。

  第十三条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技艺传授、技艺展示、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费,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予以扶持;

  (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五)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项目保护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

  (四)参与展览、演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项目保护单位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有住所变更、罹患重大疾病、离世等重大变化的,传承人或传承人的亲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保护单位报告。项目保护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级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职责的情况报送自治区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评 估

  第十八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十九条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三年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践活动情况;(二)开展后继人才培养等传承工作情况;

  (三)参与或者自行开展资料收集、整理、记录等工作情况;

  (四)参与或者自行开展公益性传播活动情况;

  (五)开展的其他保护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评估工作由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制定评估标准,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将评估结果上报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严重健康问题或者遭遇重大变故、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主观原因,影响职责履行,并向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不参加评估申请的,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以不参加评估。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视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二)拒绝参加评估,或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不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公益性活动或者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的;

  (四)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评估结果为合格的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享有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权益。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提出书面告诫,督促其改进相关工作,不得申请项目资助经费。

  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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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冬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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