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手抓疫情防控 一手抓文旅发展的通知》

2020年03月24日 15:41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综合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全省文化和旅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的有力指导下,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迈出了新步伐、走出了新路子、跨上了新台阶、书写了新篇章。当年,全省文化产业营业收入达到50.54亿元,同比增长15.8%。接待国内外游客5080.17万人(次),同比增长20.8%;实现旅游总收入561.33亿元,同比增长20.4%。各类艺术院团演出7975场(次),为475.4万人(次)观众提供演出服务。开展群众文化活动1万余场,观众累计800余万人(次)。

  进入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省文旅行业发展造成严重冲击、重大创伤。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工作统筹,推动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一手抓好疫情防控,一手抓好文化和旅游发展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分析疫情对文化和旅游业的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和蔓延,导致我省文化和旅游业直接进入一个整体的“休克期”。全省115家A级旅游景区、516家旅行社,543家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全部暂停营业。关停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364家、娱乐场所539家,电竞酒店47家。取消营业性演出活动120场;取消或延期文艺院团组织文艺演出542场次。景区、酒店、民宿、演艺、度假区、工艺品商店等文化和旅游企业为迎接春节假期所做的大量准备和宣传投资活动,也遭受重创。

  省文化和旅游厅及时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并向省委省政府报送了疫情对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影响及建议,得到了充分肯定,要求做好从业人员培训、旅游宣传,并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文化旅游工作,“两手抓、两促进”,在确保疫情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适时开复工。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当地文旅发展情况的运行监测分析,密切监控和科学评估疫情给文化和旅游行业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尤其是整体性、规律性的影响,主动对接企业在生存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全面了解掌握企业需求,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为企业的稳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应对疫情的政策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疫情防控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开会研究部署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协调、有效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紧迫问题。我省成立了以王建军书记、刘宁省长为指挥长的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就疫情防控作出了全方位部署。

  为应对疫情、纾解企业困难,国务院及国家多部委出台政策文件,不少“福利”政策也与文旅企业相关。省委、省政府立足我省疫情防控形势,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第一时间制定出台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政策措施》等多项举措,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响应,一系列的应对措施正在研究制定中,不久将陆续出台。

  三、切实做好推动文旅发展的各项工作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推进落实省委、省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的一系列安排部署,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目标任务不变,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创新工作方法,增强工作实效,统筹推进文化和旅游发展各项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疫情防控。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毫不放松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不断巩固成果、扩大战果,全面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坚决服从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以良好作风确保疫情防控任务与文化和旅游发展融为一体。严格按照省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的部署,对标对表,确保各项任务按照计划进度、标准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二)加强学习调研,夯实发展基础。目前,我省应急响应已经由一级调整为三级,疫情防控处置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及时适应疫情防控趋势变化、动态调整工作思路,立足文化旅游实际,谋划好文旅工作。要深入研究黄河青海段文化内涵,在全力推动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工作中体现文旅担当。积极推动长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青海域内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化文艺院团改革,支持艺术精品创作,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文旅惠民工程,开展“戏曲进乡村”“大美青海文艺轻骑兵”下基层等惠民演出活动;加强文旅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积极推进文旅深度融合,有效激发文旅消费。围绕重点目标任务,深入调查研究,形成更多既有分量又有质量的调研成果,为全省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指导和借鉴。同时,要狠下功夫加强自身建设,为全面构建青海文旅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练好内功、夯实基础。

  (三)加强分析研判,推进工作落实。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充分利用疫情期间的“休克期”,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文旅发展形势的分析研判,明晰发展思路,强化工作措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项目资金方面:建立全省文化和旅游项目库,统计梳理全省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加快项目的审核和评审速度,推进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实施的执行率。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积极有序推动重大文旅项目、重大工程复工复产。艺术创作方面:主动融入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的重大国家战略,鼓励全省文艺院团和文艺工作者创作、提升不同体载、不同特色的优秀艺术作品,增加作品库存。积极争取“青海省舞台艺术作品数字集成项目”立项,推动线下排演线上推广,推动演艺教育资源的远程传播,共享文艺创作成果。引导国有文艺院团和民营演出团体发挥专业优势与具有演艺内容的旅游企业和景区开展合作,推动文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项目与景区景点等旅游资源的融合,丰富文旅消费内容。公共服务方面:推动全省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升全省公共文化服务效能。鼓励全省各级文化馆(站)和广大群文工作者进行文化艺术创作。摸排全省范围内的2020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和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维修需求状况。产业发展方面: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激发青海省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实施意见》、青海省黄河·河湟文化和旅游消费季活动方案,启动青海省文化和旅游消费提升工程,大力推行“青海人游青海”项目,鼓励各地文化和旅游企业推出形式多样的让利优惠活动,推出更多适合本省人民群众参与的旅游项目,着力稳定居民消费,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文物保护方面:调查和梳理全省文保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开展黄河流域青海段文物资源调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鼓励各地有条件的博物馆开展网上数字展览,加强线上服务。“非遗”保护传承方面:积极助力省委、省政府打造“青绣”品牌的战略举措,推进落实“青绣”三年行动计划。加快“非遗”产品的研发设计创新工作,提升我省“非遗”品牌魅力。推进非遗项目进景区、进校园、进社区。资源开发方面:以疫情防控为切入点,以满足人民健康生活消费需求为导向,深度挖掘河湟文化、玛域文化、昆仑文化的博大内涵和时代价值,打造江河生态文化带,发展“溯源文化之旅”等新业态。结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优化乡村旅游环境,丰富乡村旅游产品。进一步做好省内大众游,省外高端游文章,整合推出市场认可、成熟度高的精品线路,引导景区景点全面提升服务功能和水平,积极组织国家A级旅游景区申报工作。鼓励支持全省A级旅游景区自疫情结束开业后一年内向全国抗疫一线医护工作者免费开放。景区开放前做好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市场管理方面:进一步完善景区内服务设施设备,强化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接待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疫情后市场监管,适时开展文旅市场安全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严防疫情解除、市场恢复后出现旅游市场价格混乱、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为文旅市场全面恢复营造良好环境。宣传推介方面:充分发挥各地宣传推介的积极性主动性。利用央视媒体、省垣媒体开展旅游公益宣传。鼓励各地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积极拓展宣传推介的新路径;鼓励各地与企业携手制定整合性的营销工作措施,品牌营销和产品营销同步,线上营销和线下营销同步,媒体营销和渠道营销同步,集中造势,形成合力。科教培训方面:完善“在线景区”、线上公共文化服务等各项在线服务功能,补充完善在线办事、在线培训等其他各项功能。调查摸底全省文化和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教育需求,制定2020年度文化和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计划,为教育培训做好准备。

  (四)坚定发展信心,勇于迎难而上。新冠肺炎疫情确实对我省文化和旅游业造成了重创,但也要看到,支撑文旅经济运行的市场基本面没有变、引导文旅经济发展的产业基本面没有变、文旅产业强大的自我修复和创新能力没有变、文旅经济持续增长的势头没有变,要坚定信心,立足实际,迎难而上,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谋划青海文旅发展,迎接疫情过后的“复苏期”和“增长期”。

  (五)及时摸排市场,全面掌握情况。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能,对区域文旅项目、文旅企业、文旅从业人员进行全面、详细、具体、动态性统计,全面掌握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发展情况,全面掌握疫情影响的真实情况,构建、完善文旅行业数据库。

  (六)落实帮扶举措,助推企业发展。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组织、指导全行业各类企业消化、落实国家和省级层面的税收减免、社保金缓缴、失业金返还、房租减免等各项支持政策。加快推进2020年文旅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在特殊时期给予我省各类文旅市场主体以最大的资金支持。在疫情防控达标的前提下,稳步、有序推动全省6000家文旅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各地针对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出台能给区域内的文旅企业创造和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正向的发展支撑和切实的帮扶措施。通过各项政策措施的推进落实,为文化和旅游行业各类企业点亮前路,渡过难关。

  (七)谋划恢复预案,把握变革机遇。一是提前谋划疫后恢复预案。疫情虽然从物理上暂时阻隔了人的移动,但从心理上却为文化和旅游的消费需求积蓄了新的势能。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未雨绸缪,主动作为,想方设法缩短文化和旅游业的“复苏期”,加快“增长期”的到来。用好宏观政策,用活地方政策,在此基础上设计制定有针对性的行业应对措施,形成综合性的行业工作预案,以应对文化和旅游行业复苏阶段和爆发式增长阶段出现的各种情况。二是变中思“变”。新冠肺炎疫情是我省文化和旅游业发展面临的变局和挑战之一。疫情结束后,行业发展绝不会是原有势头重新接续那么简单直接,加上与“十三五”目标任务的完成和制定“十四五”规划的叠加性,会有更加系统复杂的变化。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站在新的起点谋划未来,需要更大量的分析,更有洞察力的思考,更具未来性的谋划,这些都要提早着手,做足“变革”的准备。

  四、全力支持文旅企业稳定发展

  (一)引导企业苦练“内功”。开展A级景区专项整改、质量提升、管理提升、精准营销、安全风险防范等“五大专项行动”,提升A级景区的品质和服务水平。鼓励企业在停工停业期间加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行业规范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丰富产品内容、改善产品结构、提升服务品质、降低运营成本。鼓励各类企业对员工开展在线业务培训,从产品设计、目的地知识、营销技能、安全合规、应急管理等多个方面入手,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塑造目的地安全形象,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帮助文旅企业用好现有扶持政策。疫情发生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及各部门出台了财政、金融、社保、房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把政策的学习领会、宣传解读、贯彻落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任务,组织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实。明确咨询电话、落实专人负责,实实在在帮助企业用好扶持政策,解决经营困难。

  (三)落实战略合作金融单位的服务保障。省文化和旅游厅积极与9家省内战略合作金融单位沟通协调,在国家和我省出台的金融扶持企业的政策下,战略合作单位积极出台系列支持措施并派出专人服务全省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推动金融机构与省内文旅企业的有效合作,全力支持文旅企业稳定发展。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将开通绿色通道,在贷款利率方面给予优惠条件;招商银行西宁分行专项债予以支持我省文旅行业,代发工资免收跨行取款手续费和定期不定期的惠民活动支持。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全力支持文旅企业共渡难关。疫情防控期间合理授信、快速授信,授信额度不能超出重点名单内企业防控疫情需要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规模,运用专项资金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重点名单内企业的一般性资金需求,也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作以套取专项贷款资金。重点名单内企业原有贷款在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用于防疫方面的,可享受此政策。政策执行期间为疫情防控期间,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疫情后期将选择一批省厅重点支持的企业长期合作,可以在利率、期限、抵押上特事特办;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优化信贷快速审批流程,足额满足信贷规模,提供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做好因疫情影响产生还款困难企业的应对预案。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的资金需求,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因疫情造成临时还款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再融资、期限调整、还款计划调整等支持;青海银行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及企业实现差异化优惠的信贷服务。一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同时,对存量即将到期客户,提前做好对接工作,确保续贷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充分利用贷款重组、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变更分期还款计划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三是可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四是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开辟信贷服务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信贷业务办理效率。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小微企业,积极增加直批贷款范围,扩大分支机构相关业务办理权限,缩短审批流程,提升信贷服务效率;邮储银行青海省分行在疫情期间,可以合理延后存量客户还款期间,提供征信保护;采用视频方式受理新业务等方式,优化和简化流程,还可以用绿色通道加快审查审批,压缩审查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另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做到更好的利率优惠,优化还款方式;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暂时经营困难企业相关授信政策予以支持,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借新还旧、贷款展期、变更借款人、调整授信品种、调整还款计划、延长计结息周期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四)启动2019年度文化和旅游产业奖补工作。根据奖补政策规定,尽快落实产业奖补资金。在现有专项资金规模的基础上,加大对2020年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通过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小微文旅企业发展。

  (五)暂退部分旅游质量保证金。对全省已依法缴纳旅游质量保证金,领取了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现有交纳旅游质量保证金数额的80%。缓解旅行社当前资金困难,各地要在3月10日前完成旅游质量保证金暂退工作。

  (六)加强复工复产指导服务。指导文旅企业在与疫情防控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卫生管理,确保员工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合规有序实现复工复产。各地要制定文旅重大项目开工复工时间表,实现清单式管理、责任化推进,对全省文旅重大项目实行双月通报、季度分析。

  五、总体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要处理好疫情防控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处理好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冲锋在前,下沉一线,靠前指挥,担当作为,帮助行业各类企业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各项工作措施不落空、能管用、见实效。

  (二)强化纪律作风。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清醒认识到现阶段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杜绝出现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对服务对象诉求漠然置之、推诿扯皮,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的现象。牢牢把一个“实”字刻印心头,以真抓的实劲、敢抓的狠劲、善抓的巧劲、常抓的韧劲,持之以恒抓下去,在实干中不断取得实效,以作风建设的成效保障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稳定发展。

  (三)强化督促落实。重点围绕疫情防控阶段企业减税降费工作和落实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举措情况是否落实落细,企业诉求是否查核解决以及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等,开展专项督查。督查工作将由文化和旅游厅相关处室和驻厅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附件:1.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文旅企业稳定发展的有关政策摘要

  2.各合作银行、省文化和旅游厅服务电话

  2020年3月2日

  附件1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文旅企业稳定发展的有关政策摘要

  一、国家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明确了应对疫情缓解企业困难的财政政策,与文旅企业相关政策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了应对疫情缓解企业困难的税收政策,与文旅企业相关政策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对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做出了解释,文化和旅游企业可利用的地方有哪些?

  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中与文旅企业有关的有哪些?

  答: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五)《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明确了应对疫情缓解企业困难的金融政策,与文旅企业相关政策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六)《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与文化和旅游企业有关的金融支持政策有哪些?

  答: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明确了应对疫情保障企业员工就业和生活保障的就业政策,与文旅企业相关政策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明确了应对疫情保障企业劳动关系的就业政策,与文旅企业相关政策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关于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的事宜,文旅企业可以享受怎样的便利?

  答: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制定了应对疫情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与文旅企业相关政策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十一)《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中为支持旅游社的稳定发展,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自2020年2月5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要加强监管,对未按期交还保证金的旅行社要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十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做好中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措施有哪些?

  答:各地要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政策协调,及时反馈当地中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资金需求,尽最大可能争取额度;加强与合作金融机构的协作,用好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息的政策工作。

  (十三)《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明确了应对疫情减免有关企业办公用房租金的政策,文旅企业可利用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哪些?

  答: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二、青海省出台的措施

  (一)《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中的6部分27条措施,与我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企业密切相关,现将政策整理如下:

  1.压实开复工责任。特派工作组或特派员进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宣传、指导、对接政策落地;对各地政府组织的进城务工人员返岗包车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对疫情期间采购网络服务软件灵活办公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50%的补贴;实施审批“直通车”制度,重大项目在线审批30天内完成,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在建和新开工项目随到随批,24小时内予以签复,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优先配置要素指标。

  2.加大财税支持。受疫情重大影响的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快递等服务收入依法减免税费。

  3.强化金融支撑。支持企业稳定授信,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适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暂不调整贷款分类;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有信用贷款需求的生活服务保障企业、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分别降至1.5%和1%以下等。

  4.减轻企业负担。适当延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征收期,最多延长6个月;继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承租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标准化厂房、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可减免6个月租金;对防疫期间生活必需品重要保供企业给予50%的房租补贴或资金奖励等。

  5.优化要素保障。在治疗、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不能正常到岗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将应急性生产、重大项目建设所需物资等纳入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50%的物流费用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水、气,可申请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

  6.精心做好服务。支持送餐平台、电商平台、商超、连锁便利店、生鲜果蔬经营企业开展同城配送服务;落实网上审批、网上办税、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服务措施。

  (二)《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补充规定的通知》(青政 〔2020〕19号)中,与我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企业密切相关的措施有:

  1.减免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商业房租税费。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凡是租用国有产权房产、场地、设备的,在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20〕15号)第16条规定的基础上,免除场地、设备租赁费用;凡是租用非国有产权房产、场地、设备的,各类商会、协会和当地政府要发挥组织引导作用,鼓励引导出租方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同舟共济、共度时艰的号召,发扬同甘共苦、大爱无疆的精神,执行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户免除租金政策,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执行免租政策的业主免除土地使用税,并纳入信用“红名单”向社会公示,在媒体宣传褒扬;不响应政府号召,不执行免租政策的业主,不享受免除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抬高价格、借机敛财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2.确因防控疫情造成企业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依法不得追索损失赔偿金和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继续履行的可延长相应的期限。

  3.从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对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实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期可延长到6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各地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

  4.自3月1日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

  5.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信用贷款比例,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企业流动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较大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按照中小微企业“两个不低于”和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的要求,加大放贷力度,降低贷款利率,提高首贷、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的占比。开展存量客户风险排查,建立疫情影响企业分类名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短期内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和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进行“一对一”结对帮扶,并取消对逾期贷款加收的各类罚息,全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对涉及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相关企业建立覆盖信贷准入、审批、投放的全流程绿色通道,明确专人审查,限时办结。对纳入国家、省级重点支持的企业和生产应急防疫物资、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加快办理贷款审查。对其他企业需提交贷审会审议的相关业务,一事一议,简化流程,及时满足企业合理需求。对带头复工复产的企业予以信用激励,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利率比上年要有明显下降。上半年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30%,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6.工商企业外省务工人员原则上2020年3月5日前到岗;3月5日不到岗的,企业安排人员替代,不得影响开复业。不开复业的,不享受国家、省上及相关部门出台的促进企业开复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7. 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缓缴三个月水、电、气费用,“欠费不停供”,免收滞纳金或违约金。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满负荷生产的企业,向当地供电公司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减免相应的容量电费。自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降低5%。

  (三)省人社厅、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中稳定就业的措施,对文旅企业稳定工作人员有什么帮助?

  答:在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方面。强化失业保险稳岗支持,放宽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并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支持企业开展技能培训,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利用自有网站、第三方培训平台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给予资金及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加大对各类创业园和孵化器的资金投入。

  (四)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金融领域积极应对疫情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等其他单位的支持举措在起草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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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冬阳 )

《关于一手抓疫情防控 一手抓文旅发展的通知》

2020-03-24 15:41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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