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建筑风貌保护
保护与整治模式
本着保护街区建筑风貌和空间格局的原则,充分考虑现状和可操作性,对街区内的建筑单体提出6种保护与整治模式。
1、修缮——针对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及其他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筑。保持原样,以求如实反映历史遗存。对其进行定期的修缮,坚持“修旧如故,以存其真”的修缮原则。
2、改善——针对一般历史建筑。原有建筑结构不动,局部修缮,重点对建筑内部加以调整改造,配备厨卫等基础设施,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3、保留——针对与传统风貌无冲突的一般建筑。建筑质量较好,予以保留。
4、整饬——针对与传统风貌有一定冲突的一般建筑。建筑质量尚好,但近期难以立即拆除,对其暂时保留,对外观加以整修改造。包括降层、平改坡、更换外饰面、屋顶等。
5、新建——针对与传统风貌冲突较大的一般建筑和建筑质量极差的建筑。拆除后按保护规划要求重新建造,与传统风貌协调。
6、拆除——针对与传统风貌冲突较大的一般建筑、建筑质量差的建筑、临时或违章搭建的建筑、以及道路梳理需要拆除的建筑。拆除后规划为开放空间、恢复庭院空间或道路用地。
建筑高度控制
针对街区不同区域高度控制分别为以下情况:
1、由于世界文化遗产耦园的特殊重要性,规定在耦园任何制高点不得看见街区内任何其他建筑。
2、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即在所有文物建筑和控保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保护原状,维持建筑原高。此范围内的风貌障碍建筑一律拆除。
3、街区核心保护区、东园内城河城墙遗址景观区、水巷两岸区域内,历史建筑维持现高,一般建筑及新建建筑檐口控高6米。
4、位于核心保护区外的文物古迹的建设控制地带、街区内新建及保留住宅区、卫道观前横街控制区、仓街中片控制区,檐口控高9米,3层以下,建筑限高12米。
5、非上述区域内的新建公共服务设施,檐口控高12米,建筑限高15米。
6、街区临顿路、白塔东路沿街界面建筑,檐口控高12米,建筑限高18米。
7、街区沿干将东路北侧50米范围内沿街界面建筑,檐口控高20米,建筑限高24米。
8、凡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现状建筑近期整饬,远期予以更新。
第6章 空间环境保护
河街空间保护
根据街区内河道与街巷、房屋不同的组合关系可将河街空间形式分为以下4类:沿河外街、两街夹一河、沿河内街、有河无街。
根据现有河街形式的状况,对街区内的河街形式保护分为2类:
严格控制的河街段
指现状河街形式能表现街区独特风貌,功能合理,尺度较好,环境协调的河街段。
不允许改变现有的河街形式及环境,不允许随意改变沿河历史建筑高度、性质,不允许改变沿河街道宽度,不允许随意改变沿河绿化、河埠等景观环境要素,不允许随意改变沿河历史建筑外观,新建和改建建筑应符合关于建筑高度、空间界面的等相关规定。
重新定义的河街段
指河街形式或河街关系不完整、景观不良而需要改变河街形式的河街段。
根据河街段现存问题,可以采取改变现有河街形式,改变现有功能,整治景观环境,对现有一般建筑作整饬、拆除或新建等措施。对需要重新定义的河街段,在整治过程中必须保留有价值的、能体现典型水乡特点的重要历史信息,整治后的形式必须与周边河街的空间尺度、比例、建筑形式、景观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城市纹理的连续性和逻辑性。对所有需要重新定义的河街段的具体整治方案均必须作个案专题研究。
街巷空间保护
严格控制的传统街巷
对街区内至今保存着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和空间格局的传统街巷,需严格控制,予以保护。规划严格控制的传统街巷有:平江路、胡厢使巷、丁香巷、大小柳枝巷、大小新桥巷、混堂巷东段、卫道观前、钮家巷、南显子巷、南石子街、迎晓里、悬桥巷。对所有需严格控制的传统街巷的街景具体整治方案均必须作个案专题研究。
禁止在这类街巷中进行任何破坏街巷的空间连续性、改变街巷空间尺度的建设活动。禁止在其中建设大体量建筑或采用不协调的建筑形式。居住型街巷应保持其宁静亲切的居住气氛,禁止任意破墙开店。沿街开设商业服务设施应严格遵从用地规划的要求,对商业建筑店招、门窗、雨棚及地面管线均应作出统一规定,鼓励特色经营。新建房屋必须符合高度控制要求。鼓励采用传统的材料和形式铺砌路面。鼓励绿化种植与环境整治。
其他街巷
街区内除上述严格控制的传统街巷外,其余街巷的建设活动应以交通梳理为主,保持现状空间尺度关系,并服从整体风貌保护的规定。
规划街巷
规划街巷是以满足交通要求而选定的,规划要点详见道路交通规划章节。两侧原有建筑物应尽可能保留,两侧新建建筑高度应满足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
公共开放空间保护
需严格控制的开放空间
指现状功能、尺度均较为适宜,在街区空间结构中位置重要、具有特色、并对表现街区风貌起重要作用的开放空间。这些开放空间应严格控制,予以保护。主要包括祝家园、相思桥头、通利桥头、新桥头、青石桥头、雪糕桥头、寿安桥头等开放空间。
对需要严格控制的开放空间,一般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功能、形式、周边界面的景观特性,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的环境设施。其周边界面的保护与整治应符合 “界面”部分的相关规定。
需重新定义的开放空间
指那些在街区空间系统中地位重要,本应作为表现街区特色和风貌的开放空间,但现状功能、尺度、环境有待改善的开放空间。主要包括规划入口空间,
对需重新定义的开放空间,允许对原有不相适宜的功能进行调整,对周边建筑根据其对景观风貌影响的程度采取改建外观、减层、拆除或新建等措施。其周边界面的整治应符合“界面”部分的相关规定。
界面、景观视廊保护
需严格控制的特色界面
特色界面指能表现街区特色风貌的空间界面,主要包括需严格控制的传统街巷界面,这类界面应予以保护,采取修景的方法,保持其历史的原真性。
对特色界面,不允许改变原有功能、界面位置、界面轮廓线及建筑组合关系。特色界面中的被保护建筑的长度一般占整个界面长度的70%以上。对这些被保护建筑和界面的建设活动规定,需要在具体街景整治方案中予以确定。
需重新定义的主要界面
指缺乏特色,功能不适,而且因其空间位置重要而影响古镇风貌的界面。这类界面需要整治改造。主要包括:平江河、大新桥巷河、柳枝巷河、胡厢使巷河、悬桥巷河、钮家巷等重要河街空间两侧需要整治的界面。
对需重新定义的界面,应对原有不相适宜的界面功能进行调整,对周边建筑根据其对景观风貌影响的程度采取改建外观、减层或拆除的措施,新建建筑的形式、布局、体量和色彩必须与周围环境和整个古镇的景观风貌相协调。对需要重新定义的界面进行改造应达到完善街区空间体系、延续街巷肌理的连续性、逻辑性,并体现风貌特色的目标。需要重新定义界面的整治方案结合街景整治作个案专题研究。
景观视线
景观视线指现有各公共空间、景观节点之间的视线联系,包括现有各公共空间之间的视线联系,各重要的桥头空间对外的视线通廊。主要包括平江路各重要桥头空间、主要传统街巷等。
在视线通廊所及范围内的有碍视廊景观的建筑物应予以拆除,景观不良的建筑物应予以整治。视线通廊范围内的界面及开放空间应按其空间及界面的控制要求进行控制。
园林、庭院保护
保护庭院空间:保护传统庭院空间的使用性质、植被、铺砌材料、空间尺度等。在街区中主要是保护文物古迹的庭院空间,保护其庭院空间的序列性、完整性、私密性以及宁静、简朴的氛围,不得破坏庭院分隔,不得破坏庭院的绿化植被。
保留并整治庭院空间:根据建筑保护与整治模式确定所属庭院空间的整治措施,主要是对庭院空间的使用性质、植被、铺砌材料、空间尺度和分隔等进行重新设计整治。街区内传统民居中绝大多数历史建筑的庭院空间属于这种情况。
规划恢复的园林遵循以下原则:有真实的历史遗迹可寻,有可靠的历史依据可查,有相当的历史渊源和知名度。
河道、驳岸保护
水系河道保护坚持整体保护、局部恢复、整治环境、有效利用的原则。
严格保护现有水系河道,河道两侧8-10米范围为河道保护范围。
保护与整治河道两侧建筑,拆除严重影响水巷风貌与环境不协调的建筑,两侧建筑檐口高度不得高于3-6米,保持河街空间的良好尺度。整修古桥、驳岸、河埠。
改善沿河居民市政配套设施,严禁污水排入河道,保持河道水体的清洁卫生。定期疏浚、整治河道。
有条件的组织水上交通线路。
关于恢复河道
恢复河道的规划原则:历史上曾经有过,被填弃的时间不长,有迹可寻;不任意拆除现状建筑;有效进行交通组织,不因恢复造成新的交通拥堵;结合历史风貌好的街巷或已规划更新的地块统筹安排。
规划恢复的河道有4条:东白塔子河、张家桥浜、内城河、钮家巷河。
桥梁、码头、河埠保护
保护古桥梁,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修缮原则,保持其古意。
保护与整治重要的桥头开放空间,形成重要的景观节点。
保证主要水上游线的船只通行,保证主要街巷(如平江路)上有踏步的桥梁皆设坡道。
对平江河上不影响通行的桥梁恢复其拱桥形制,如通利桥、青石桥等。
新建桥梁要体现水乡传统风貌,尽量使用旧材料。
整治现有与街区风貌不协调的桥梁,包括不符合风貌要求的材料、栏杆形式、市政管线等。
恢复钮家巷河上连续跨河廊桥的传统特色景观。
保护沿河码头、河埠形式的多样性。
水井、牌坊保护
保护古井极其附属物,整治周边环境卫生,保护水体不受污染。
公共水井结合街道开放空间,形成景观节点。私家水井结合庭院空间的保护整治。
恢复平江路(古名十泉里)沿路原有古井。
保护现存牌楼及其空间环境,形成以牌坊为中心的公共开放空间。
街区门户规划
街区主要门户是引导进入街区和加强街区空间识别性的重要空间节点,必须予以重点设计。规划8个空间节点为街区主要门户。
(责任编辑: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