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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古城(图)

2010年04月16日 14:10   来源: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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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章 保护范围与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平江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东至外城河,西至临顿路,北至白塔东路,南至干将东路,总用地面积116.5公顷。

  街区的保护范围划定为两级: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街区核心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指街区内由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

  核心保护区范围:以平江路以及与之联系的河街为主的整体风貌完整的区域,主要包括平江路、胡厢使巷、丁香巷、大柳枝巷、大新桥巷、祝家园、悬桥巷、顾家花园、南石子巷、钮家巷的河街两侧,以及耦园、全晋会馆、卫道观前潘宅、卫道观等文物古迹相对集中区域。总用地47.4公顷。

  核心保护区保护要求

  应严格保护历史形成的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各个要素(包括建筑、园林、庭院、街巷、河道、古井、树木等)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

  对保护区内文物古迹本身及其环境均要按文物保护法和苏州市关于古建筑保护修缮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的指导下按原样修复,“修旧如故”,“新旧有别”。修复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现有影响文物原有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拆除。

  历史建筑在保护其格局和风貌、治理外部环境的同时,重点对建筑内部加以调整改造,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改善环境和使用质量。

  对保护区空间环境的整治以减法为主,慎做加法。对影响历史风貌的非传统建筑,近期对其进行整饬、改造,降低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远期拆除更新。严格控制保护区内新、改、扩建项目,建筑形式、高度、体量、饰面材料以及建筑色彩、尺度、比例上必须与传统建筑风貌协调,各建设项目必须经规划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处于重点地段或较大的建设项目和环境变化应由专家评审。

  街区建设控制区

  建设控制区指为确保核心保护区的风貌、特色完整性,为整个街区保护与发展的长远利益,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建设控制区范围:东至外城河,西至临顿路,北至白塔东路,南至干将东路,总用地面积69.1公顷。另包括为了街区道路交通组织、基础设施完善所需在街区外安排的用地,如白塔东路平江路口东北侧的第三纺织机械厂用地。

  建设控制区控制要求

  区内各类建设应严格控制,对需新、改、扩建的建筑必须在建筑高度、体量、饰面材料以及建筑色彩、尺度、比例上与传统建筑风貌协调,以取得与保护区之间合理的空间过渡。建筑形式宜为坡屋顶,色彩以传统建筑的黑、白、灰等为主色调,体量宜小不宜大,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建筑密度。凡不符合此要求的任何现状建筑,必须加以整治,尤其加强与保护区邻近以及建设控制区周边地区的控制,以达到与整体环境的和谐统一。

  搬迁建设控制区内所有工厂、仓库、监狱,各更新地块由政府统筹安排,各建设项目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批,优先考虑保护区的易地平衡、市政配套、交通设施、公共绿地等用地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予以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街区内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耦园,耦园于2000年登录《世界遗产名录》作为世界文化遗产“苏州古典园林”的项目之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9处。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为两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原真性和完整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布。

  保护范围保护要求

  所有的建筑本体及环境均要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允许改变文物的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做到“修旧如故,以存其真”,并严格按审核手续进行。保护范围区内现有影响文物原有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坚决拆除。必须增设必要的防火设施,四周留出防火通道。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易地。对全部毁损的文物古迹,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宜原址重建。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控制要求

  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历史建筑,加强维修,拆除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该区内对文物保护单位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严格控制区内新、改、扩建项目,建筑性质、形式、高度、体量、饰面材料以及建筑色彩、尺度、比例上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协调,凡不符合此要求的任何现状建筑,必须加以整治、改造,各建设项目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批。

(责任编辑: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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