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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古城(图)

2010年04月16日 14:10   来源: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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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文物古迹迁建

  规划街区内所有文物保护单位与核心保护区内现有控制保护建筑不得迁建。街区建设控制区内控制保护建筑原则上不宜迁建。

  规划主要针对街区外确实已无法原址保护的古建筑,新址为核心保护区内所拆除的风貌障碍建筑的更新地块,迁建项目遵循有关文物古迹迁建的准则,要经过专家论证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新址要与迁建建筑的价值特色相符,要有利于街区整体历史风貌的加强。

  关于文物古迹重建

  规划在街区内建筑格局毁损严重,有留存建筑遗迹可寻,有一定可靠文字与图像资料,有足够的修复工艺、材料、人力的情况下,对极个别的文物古迹进行适度的修复重建,以更好的体现文物古迹自身的价值特色。规划建议修复重建项目有:卫道观、钮家巷潘宅凤池园、长洲县学、菉葭巷天宫寺。重建项目要经过专家论证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应保证在街区大部分真实历史遗存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严格遵循有关文物古迹重建准则,科学、谨慎、适度的进行。

  控制保护建筑的保护

  控制保护建筑是指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两类,一是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祠堂、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城墙、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二是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古建筑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报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列为控制保护建筑,并设立保护标志。

  街区内现有已公布的控保建筑64处,按照《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的要求,控保建筑应当划定古建筑保护范围,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相应的风貌协调保护区。

  控保建筑保护范围

  控保建筑的保护范围是根据其自身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而划定的区域,一般包括了完整的建筑本体及其院落,划定方法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保护要求

  控制保护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易地。除经常性保养维修和抢险加固工程外,不得任意改建、扩建,建筑的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建造保护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必须增设必要的防火设施。除此之外,根据控制保护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及完好程度,建议分为以下两类:

  (一)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庭院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即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进行严格保护;

  (二)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院落关系和有特征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控保建筑风貌协调保护区

  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控保建筑周边环境风貌所划定的区域,一般至保护范围四周一落完整的建筑或街巷河流边界,控制在15米左右。划定方法参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

  风貌协调保护区控制要求

  保护该区内历史建筑,加强维修,整治破坏历史风貌的现状建筑,区内新、改、扩建项目,要与古建筑历史风貌协调,其建设方案必须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的保护

  本规划历史建筑指在文物古迹范畴之外,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历史建筑是历史街区的背景建筑,对构成历史街区的整体风貌起着主要的作用。

  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允许大规模的成片拆除,也不宜拆除历史建筑照所谓原样恢复。

  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分为三类:

  (一)对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庭院和内部装饰具有特色和相对完整的历史建筑,规划建议列为控制保护建筑,按照控保建筑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

  (二)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三)建筑的主要外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

  规划保护的历史环境要素有古桥梁9处、古驳岸3处、古井约59处、古牌坊4处、城墙遗址1处、砖雕门楼2座,古树27棵。具体保护要求见“空间环境保护”相关部分。

  非物质文化遗存的保护

  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地方文化艺术,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口述和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保护非物质遗存提供文化展示、科学研究、旅游休闲的空间场所。

  保护和恢复街区文物古迹、街巷、桥梁等的历史名称。

(责任编辑: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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