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2日讯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以下简称文物建筑),是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悉,我国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建筑有40万余处,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占95%以上。此类文物建筑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产权复杂,保护管理难度大。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层保护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筑长期无人看管,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面临坍塌和消失的危险。因此,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
近年来,各地针对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山西、福建、安徽等地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领认养。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通过“拯救老屋行动”等,对乡村文物建筑进行修缮,促进其保护和利用。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尚未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问题依然很突出,亟需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予以规范和引导。
意见提出,将坚持试点先行,各地根据文物建筑类型和地域分布特点等,选择若干县(市、区)作为试点区域,先行先试,总结经验,逐步推广。意见从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参与内容、参与方式、发布名录、签订协议、激励机制、示范引领、组织领导、监管服务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保护利用全过程,着力解决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力量不足、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问题,推动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社会力量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按照意见规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可获得该文物建筑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状况开展评估。各地可选择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文物建筑集中分布区域,开展示范或试点,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保护有力、利用有效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模式,逐步推广实施。
同时,意见专门提出,社会力量利用文物建筑,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破坏,不得将文物建筑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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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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