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规范拟出台 将建直播主体黑名单制度

2021年08月20日 14:41    来源: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0日讯 为引导和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并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消费环境,以落实国家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直播电子商务发展,日前,商务部就《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描述了直播电商生态体系,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直播主体、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角色在直播电子商务中的管理和服务要求。

  应建立直播主体的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

  据悉,在直播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一方面直播机构、直播红人、各级电台电视台、企业高管、甚至一些政府官员等纷纷加入直播活动;另一方面,直播电子商务平台有规模较大的诸如抖音、快手、淘宝等平台,还有更多的中小型平台、地方性或区域性直播电商平台不断涌现。

  关于直播主体入驻,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建立直播主体入驻资质核验机制,对直播主体进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核,宜与相关行业协会、行政部门等共享或交换直播主体的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直播主体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更新;不应是曾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且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有效杜绝虚假宣传、涉嫌假货、引导线下交易等直播乱象出现,征求意见稿明确,应建立直播主体的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在直播主体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直播营销平台规则等情形时,应采取警示提醒、限流或暂停其直播服务等不同措施,将严重违法违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播主体列入黑名单,必要时应注销其账号。

  直播视频文本信息应保存不少于3年

  征求意见稿提出,当直播主体存在虚假宣传、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伪造产品的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商标专利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时,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并对直播主体实施相应的处罚。同时,宜提供直播营销活动回看功能,并采用适当技术以保障直播记录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且直播过程视频信息和文本信息保存时间应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年,其他直播内容保存应不少于60日,直播营销活动的回看功能宜对消费者开放。

  在直播主体账号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宜对主播资质资格设置相应的准入门槛或条件;应对打赏主播的行为进行规范,并根据直播产品或服务的行业范围(或直播类型)、主播内容供给导向、付费模型、主播行为、用户年龄等对主播账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涉及违法违规的直播账号应根据其影响或危害程度进行暂停直播或封禁等处罚等要求。

  应制定直播营销限禁售商品和服务目录

  中国消费者协会此前提到,网络直播电商推销各类商品无奇不有,甚至为违禁品销售提供滋生土壤。一些在线下禁止出售、限制出售的物品,悄然通过网络直播电商流入市场。主要表现为一是某些直播电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公然销售野生动物;二是直播电商不具有相应资质,随意销售处方药;三是某些直播电商销售假药,直接危害到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直播营销的产品或服务的特性和行业特点,应对直播营销产品或服务进行择优选品;选品时,宜建立直播营销产品或服务的筛选、准入、审核、退出等相关制度和规范。同时,还应制定直播营销限禁售商品和服务目录。如未经国家备案、官方已停止经营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类商品及服务,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等均予以禁止和限制发布。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使用虚拟形象作为主播的,虚拟形象主播应与自然人主播或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进行关联,且虚拟主播形象应遵守肖像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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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魏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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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14:41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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