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大数据杀熟”应落在实处

2020年09月30日 10:51    来源:安徽日报    刘振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也就是,明令禁止“大数据杀熟”。

  同一个酒店房型,新客和老客看到的价格不一;同一张飞机票,浏览几分钟后涨价……大数据时代下,在打车、购票、订房、订餐等各种常见的网络平台消费服务中,存在一种“老客户比新客户贵”的现象,就是所谓“大数据杀熟”。这种差异化定价策略通过大数据分析、用户画像的手段,利用人们惯性消费的心理为平台赚取额外收益,真是“最懂你的人伤害你最深”。对消费者来说,平台消费的忠诚度非但没有带来相应优惠,而且还被暗中涨价,难免产生被算计、被欺骗的感觉。

  以往,面对消费者对“大数据杀熟”的质疑,一些网络平台矢口否认。有的说“产品本来就具有弹性空间”,有的辩称“存在支付方式、是否含早餐、不同供应商等原因”,还有的认为“新客户是优惠券折扣后的价格”,总之,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平台之所以如此,无非是因为数据资源掌握在自己手里,在双方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很容易找到于己有利的理由,而且笃定自己做得足够大,用户不会轻易流失。

  如果说,以往“大数据杀熟”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那么新规让“大数据杀熟”的性质不再暧昧不明,而是划出红线,明确这是违法行为,从制度层面回应了用户关切——根据新规,一旦商家和平台“杀熟”被发现,消费者可以主张3倍、最少500元的赔偿。这些规定使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有了依据,也对平台形成震慑,不能再利用数据优势实行价格欺诈。

  有法可依令人欣喜,但公众对其能否落实不乏担忧。“大数据杀熟”很隐蔽,用户不太容易发现价格的“个性化”,即使发现,也无法确切知悉这究竟是正常的价格涨落,还是参考了消费者的画像特征。不仅如此,由于数据掌握在平台手里,消费者很难顺利取证,倘若没有过硬的证据,平台依然可以自说自话。针对这些“堵点”“痛点”,相关部门需要拿出更实际的措施,破解“取证难”。要积极主动、及时介入,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让监管更加公正有力。

  “大数据杀熟”,归根到底是大数据滥用的一种表现。如果大数据违规收集和滥用现象没有得到有力制约,“大数据杀熟”也很难被彻底根治。应当构建与大数据发展相适应的消费权利观念,给个人信息安全加装更加坚固的“防盗门”,让消费维权跟上新时代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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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博文 )

禁止“大数据杀熟”应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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