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创作还能用葫芦娃吗

2020年07月16日 09:21    来源:解放日报    王闲乐 钟菡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一份判决书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因认为安徽广播电视台和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侵犯了“葫芦娃”版权,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将他们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胜诉。

  此事一经公布,“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一度登上新浪微博热搜第一。这并非第一次有人因侵权葫芦娃被告上法庭。不少网友对此感到困惑:作为一个在国内可谓家喻户晓的动画人物,到处可见对葫芦娃形象的使用和改编,这些都侵权了吗?今后文艺创作中,是不是就不能再使用葫芦娃了呢?

  因侵权被判赔偿

  2016年3月17日,安徽卫视播出的《来了就笑吧》“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节目中,出现了以葫芦娃形象出现的歌手、舞蹈演员,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主题曲。作为葫芦娃的版权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这一节目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于是将安徽广播电视台和节目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安徽卫视认为,他们采用葫芦娃的形象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仅仅是对葫芦娃形象的创造性使用,不仅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反而对“葫芦娃”形象起到了推广作用。

  不过,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来了就笑吧》中王祖蓝的表演,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涉案作品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涉案作品相同,而涉案作品中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上海美影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酌情确定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致敬经典也应守法合规

  虚拟人物版权是否维权难?“的确如此。”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红颖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虚拟人物版权维权时需要注意提供其权属证明、该虚拟人物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以及证明对方侵权等证据。

  除了《葫芦兄弟》外,上海美影厂经典IP《大闹天宫》及孙悟空形象也是侵权重灾区。除了直接使用影视画面、人物形象等,电影中的相关元素比如美术字体也存在版权保护和维权案例。“要想加强保护,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著作权登记,这在诉讼中是一项强有力的证据,并且在创作虚拟人物的过程中注意保留底稿资料,在发表时注意署名,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对方侵权的证据。”郝红颖说。

  对于此案的判决,不少网友表示“是好事,说明大家版权意识变强了”;也有不少人担忧,“以后漫展还能cosplay(角色扮演)吗”?郝红颖认为,漫展上的cosplay是一种表演他人作品的行为,要想构成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需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也就是说,漫展上的角色扮演若是不收费的自娱自乐行为,无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如果利用角色扮演从事网络直播、短视频录制、综艺录制、电视剧电影拍摄等行为,可能构成对原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她认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逐步加强,并不等于是对二次创作的打击。“只要使用了别人的创作,都要取得授权,致敬经典也应该守法合规。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免费使用的十几项情况,在版权上不能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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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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