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化产业 > 文化大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直播带货是否属于商业广告行为?

2020年07月15日 08:02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记者 杨召奎

  近段时间,各大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纷纷开启直播带货模式。

  但直播带货火热之时,一些主播群体为了渲染气氛、获得收益,不惜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导致直播带货变直播“带祸”的情况时有发生。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618”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显示,在今年“618”电商购物节中,直播带货行业存在产品质量货不对板,平台主播向网民兜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

  直播带货的火爆以及后续出现的一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对这一新兴商业模式的讨论,其中就包括直播带货是否属于商业广告行为。

  据悉,我国现行广告法于2015年修订实施,当时仅对互联网广告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虽然为了配合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监管,2016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又出台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但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在立法时,直播带货还没有兴起,因此目前对直播带货法律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

  有观点指出,直播带货属于商业广告行为,应当由广告法进行管理。带货主播往往身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多重角色,这就要求带货主播也需带上责任,其宣传推广行为必须符合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院长、市场监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双舟教授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直播带货中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商业广告,但正如不能因为电影里有植入广告就说电影属于商业广告一样,不能因为直播带货中存在商业广告就将整个直播带货活动看作是商业广告行为。而且,带货主播群体与广告代言人群体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在刘双舟看来,带货主播虽然表面上看属于“代言人”,但是广告法所指的商业广告中,广告代言人都是广告主的代言人,其目的主要是为广告主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而主播很多时候是以“消费者”代言人姿态出现的,代表消费者向商家为消费者争取更大的利益,比如为消费者争取最低的价格或其他优惠等。

  另外,传统广告除了宣传商品外,具有更多的“品牌”宣传功能,消费者是冲着“品牌”去消费的。而直播带货中,品牌宣传的成分甚至商品宣传的成分被弱化了,消费者更多是冲着主播的人格魅力去消费的,因此直播带货体现更多的是“交易”特征,而不是“广告”特征。

  虽然直播带货是否属于商业广告行为尚存争议,但各方均呼吁对直播带货加强监管,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带货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事实上,即便直播带货不被认定为商业广告行为,也不等于说直播带货不能适用广告法。对直播带货中符合商业广告的活动,依然可以适用广告法来监管。另外,针对虚假宣传等,也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进行规制。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进入文化产业频道>>>>>

(责任编辑: 魏金金 )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 剑指网络淫秽色情直播乱象      2020年07月08日
  • · 让直播平台成为正能量播种机      2020年07月08日
  • · 专项整治网络直播乱象      2020年07月08日
  • · 吉林培训直播销售员职业技能      2020年07月15日
  • · “云旅游”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2020年07月13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

    直播带货是否属于商业广告行为?

    2020-07-15 08:02 来源:工人日报

      近段时间,各大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纷纷开启直播带货模式。

      但直播带货火热之时,一些主播群体为了渲染气氛、获得收益,不惜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导致直播带货变直播“带祸”的情况时有发生。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618”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显示,在今年“618”电商购物节中,直播带货行业存在产品质量货不对板,平台主播向网民兜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

      直播带货的火爆以及后续出现的一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对这一新兴商业模式的讨论,其中就包括直播带货是否属于商业广告行为。

      据悉,我国现行广告法于2015年修订实施,当时仅对互联网广告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虽然为了配合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监管,2016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又出台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但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在立法时,直播带货还没有兴起,因此目前对直播带货法律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

      有观点指出,直播带货属于商业广告行为,应当由广告法进行管理。带货主播往往身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多重角色,这就要求带货主播也需带上责任,其宣传推广行为必须符合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院长、市场监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双舟教授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直播带货中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商业广告,但正如不能因为电影里有植入广告就说电影属于商业广告一样,不能因为直播带货中存在商业广告就将整个直播带货活动看作是商业广告行为。而且,带货主播群体与广告代言人群体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在刘双舟看来,带货主播虽然表面上看属于“代言人”,但是广告法所指的商业广告中,广告代言人都是广告主的代言人,其目的主要是为广告主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而主播很多时候是以“消费者”代言人姿态出现的,代表消费者向商家为消费者争取更大的利益,比如为消费者争取最低的价格或其他优惠等。

      另外,传统广告除了宣传商品外,具有更多的“品牌”宣传功能,消费者是冲着“品牌”去消费的。而直播带货中,品牌宣传的成分甚至商品宣传的成分被弱化了,消费者更多是冲着主播的人格魅力去消费的,因此直播带货体现更多的是“交易”特征,而不是“广告”特征。

      虽然直播带货是否属于商业广告行为尚存争议,但各方均呼吁对直播带货加强监管,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带货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事实上,即便直播带货不被认定为商业广告行为,也不等于说直播带货不能适用广告法。对直播带货中符合商业广告的活动,依然可以适用广告法来监管。另外,针对虚假宣传等,也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进行规制。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进入文化产业频道>>>>>

    (责任编辑: 魏金金 )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