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深改组定调:继续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

2020年07月01日 12:16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日讯 改革是文艺院团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4次会议成功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意见》。

  会议强调,国有文艺院团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指导,以演出为中心环节,激发国有文艺院团生机活力,创作生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舞台艺术佳作,满足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精神文化需求。

  附国有文艺院团改革时间轴

  党和政府对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与舞台艺术在文化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演艺人才在文化发展中的特殊影响力、演艺业在国际文化交流中的特殊作用息息相关。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至2002年中共十六大召开,再到十八大,期间,党和国家先后下发近20个关于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重要文件,推动一系列改革措施落实落地。

  ·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曾被舆论称之为“计划经济的最后堡垒”。1985年4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文化部《关于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艺术表演团体应实行经济核算制度,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要根据实际情况,经过试验,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

  ·1988年9月6日,国务院批转原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文件在“改革的总体设想”中强调:“在艺术表演团体的组织运行机制上,经过改革,逐步实行‘双轨制’”,“需要国家扶持的少数代表国家和民族艺术水平的、或带有实验性的、或具有特殊的历史保留价值的、或少数民族地区的艺术表演团体,可以实行全民所有制形式,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大多数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由社会主办。”

  ·1993年9月23日,原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艺术表演团体内部运营机制上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未解决,相当一部分艺术表演团体处于不能正常运转的状态。” 并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对艺术表演团体改革提出了新的改革意见。

    一是调整布局结构。国家重点扶持少量的在国内外、省内外有重大影响,或具有实验性、示范性和民族代表性,或具有历史保留价值的艺术表演团体;办好地、县级艺术表演团体;提倡和鼓励社会办团。

    二是搞活内部经营机制。建立健全艺术表演团体独立法人地位;人事制度主要采用聘任制度,实现优化组合;分配制度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广开财源,增加收入;改善经营演出管理,培育发展演出市场等。

  ·1994年2月28日,原文化部发布《关于继续做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文件进一步明确,国有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要求在抓繁荣促精品实践中推动艺术表演团体内部机制的改革。要合理调整资金投入,改变以往没有重点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投入方式;改革人员流动机制,实行考核聘任制;建立新型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实行演出补贴制度;实行重点剧团考评制度等。

  ·1994年3月24日,原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文件明确中直院团体制改革现阶段操作的三个重点:(一)建立以政府扶持,剧场调控为中心的演出机制,(二)建立以聘用合同制为中心的人事制度,(三)建立以有利于艺术上扩大再生产为中心的经营机制。自此,中直院团的内部机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997年4月3日,原文化部发布《关于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

    文件除了继续强调国有文艺院团要推进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以及提高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能力之外,主要是推行了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制度。并强调,将改变投入方式,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可采取“演出补贴”、“以奖代拨”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加财政拨款中的激励因素,在投入方向、投入方式、投入结构、投入环节上大幅度地提高财政扶持的投资效益。

  ·2002年11月8日,中共十六大在京开幕,党的十六大报告专门阐述了“积极发展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问题,对下一步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做了精辟论述和重要部署。

    报告要求“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指出:“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

  ·2003年6月27日,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中央和相关试点地区都分别确定了试点院团参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国有文艺院团改革风云十年由此拉开序幕。

  期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以及作为其修订和延续版的《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国办发〔2008〕114号文,对文化体制改革涉及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是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适用的综合性配套政策。

  ·2009年7月27日,中宣部、原文化部下发《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坚持把转企改制作为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把结构调整作为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并且明文规定:“2010年后,将国有院团转企改制工作向面上推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2010年前选择一至两个试点县,推动县级院团转企改制”。

  ·2009年12月底,中宣部、文化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国有文艺演出院团转企改制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提出,“明确提出国有院团在转企改制过程中要成为真正的企业法人,做到‘可核查、不可逆’,坚决不搞翻牌公司。”

  ·2011年5月11日,中宣部、原文化部下发《关于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通知》。其中明确“积极推动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确保在2012年上半年之前完成改革任务”。

  ·2013年6月,原文化部、中组部、中宣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该文件从“落实和强化对转制院团的政策扶持”、“促进转制院团自我发展能力建设”、“加强转制院团改革发展支撑体系建设”等三个方面回答如何支持和扶持转制院团的问题,并鲜明提出了“促进转制院团自我发展能力建设”的命题。

  ·2013年8月,中宣部、财政部、原文化部、审计署、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明确提出:“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坚决刹住滥办节会演出、滥请高价‘明星’、‘大腕’的歪风。”

  ·2014年4月,原文化部《2014年文化系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中强调,要把“深入推进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放在文化系统改革工作的首要位置。

    文件提出,要建立督察机制,督促各地出台实施细则,深入贯彻落实九部门《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并适时出台培育骨干演艺企业的政策文件。支持中小转制院团走专、精、特发展道路,促进形成一批有特色、有实力的演艺企业。在具体实施方案中,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演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规划》,推动成立中国演艺发展学会,开展演艺业战略性问题研究,促进演艺业创新成果转化。

  ·2015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出“重点资助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对地方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捐赠收入实行财政配比政策”。随后,2015年7月29日,中宣部、原文化部在京召开全国戏曲工作座谈会,全面部署戏曲传承发展工作。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50号)。

  其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内容导向存在严重问题或经营不善、已不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的国有文化企业,坚决依法吊销、撤销有关行政许可,予以关停。”“明确把社会效益第一、社会价值优先的经营理念体现到企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中,推动党委领导与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内部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形成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2019年1月29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关于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试行办法》,文化和旅游部等四部门决定把事业性院团和企业性院团都纳入考核,并选择天津市、江苏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云南省作为2019年试点地区,在全省(市)范围内开展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其他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开展本省(市)2019年试点工作,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试行办法》强化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运用的政策保障,建立了一系列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一是明确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报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二是强调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应作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工作绩效考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提出企业法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薪酬与包括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在内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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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魏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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