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的“地摊经济”

2020年06月17日 10:23    来源:检察日报    张力

  2020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提到“以流动摊位带动就业”。恰逢其时,民法典颁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由此,在“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成为当前各级政府重要中心工作的情况下,能否从民法典中为“地摊经济”找到相应条文依据、规制手段,助力地摊经济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共赢?

  纵观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并无“地摊经营者”“地摊经营权”之类授权性规定。但地摊经济的核心要义是解决就业,是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低收入群体养家糊口、维持生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首要基本权利——生存权——在弱势群体中的特定实现方式。我国民法典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要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法典第一条规定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些都决定了民法典应致力于公民生存权的具体实现,为地摊经济提供基础性法治保障。申言之,民法典固然要通过规定经营性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商事主体,为人民追求财富增长、利润最大化开辟营商渠道,但同时也要看到这些商事主体对部分社会群体而言准入门槛较高、准入条件较严。反观无门槛或低门槛的地摊经济,恰恰为低收入者进入市场谋生另辟蹊径。这种公民生存权的自力更生实现方式理应受民法典保护。而当某种自由难以获得民法典中具体“权利”命名与专门保护时,可上溯至民事主体各类自由的母体——民法典第109条规定的“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该条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整体性与兜底性保护,可从根本上阐释“摆地摊自由”的正当性。“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还具有一体两面性:公民不仅拥有自雇谋生的营业自由,这一自力更生的自由还应获得他人、社会及管理者的尊重。尤其是市场与市政管理者,应以民法典关于公民自由与尊严的保护性规定作为其管理行为的重要标尺,防止针对地摊经营者的过度执法、以罚代管、歧视排挤,在保障基本管理效能的同时减少经营者面临的行政收费、检查负担,以及处罚风险,增加自食其力者的安全感与尊严感。

  发展地摊经济要谨防跑偏。当前,不少邻街商铺搭地摊经济之便车,将营业领域扩张到商铺外相邻道路等公共范围。此种占道经营实为原经营性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营业范围增加,应纳入原有营业执照所涉及营业内容、税费核算等的变更管理,而不应任意而为。这种经营扩张多不创造新增就业,于当前发展地摊经济所欲实现的增加就业目标并无裨益,不应纳入地摊经济形式考量。更有甚者,一些富裕无聊者开豪车“摆摊”,严重挤占真正需要通过地摊经济解决生计者的经营空间、环境等公共资源,诱发社会矛盾与隔阂,实应严格限制与取缔。

  地摊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当然是法治经济。对经营者而言,应践行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权利不得滥用之要求,维护城市卫生环境与生活安宁,确保商品产品质量安全,遵守关于经营时限与地点的法律法规要求等。对管理者而言,应充分提供、科学划定地摊经营者的经营时空范围,主导建立与广大经营者、消费者互联互通的本地地摊经济信息平台;应引导广大经营者合法有序经营,同时积极配套水电、环卫、交通疏导等公共服务,减少地摊经济对社会秩序的不利影响;应控制优化经营者“摊位费”等经营成本支出,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经营者、销售商品溯源机制,在发展地摊经济的同时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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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博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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