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古厝保护 福州市打出“组合拳”

2019年07月30日 13:56    来源:福州日报    吴晖 叶欣童

  原标题:加强古厝保护 我市打出“组合拳”

    印发“1+6”系列政策文件,涉及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传统老街巷保护整治、非遗保护等

  日前,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古厝保护工作的意见》。与此同时,我市还配套印发了6份文件,涉及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文物保护,特色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建设,传统老街巷保护整治,非遗保护等,为切实保护福州文化遗产保驾护航。

  《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古厝保护工作的意见》

  2020年前完成相关专项保护规划编制

  启动新一轮《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所在地各级文物保护部门开展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将福州古厝保护相关专项规划,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福州古厝保护相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编制工作。2020年前完成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历史建筑群等各专项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重点推进各县(市)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加强文物建筑保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好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坚持原址保护原则,加强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的管控。城市建设、土地出让、房屋征收等项目,应在选址阶段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强化主体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为文物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

  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要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持续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实施第二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示范项目,由12个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推荐一个示范项目,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专项基金,用于辖区内濒危历史建筑抢修工作。

  推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持续推进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和烟台山、冶山风貌区以及新店古城遗址等福州名城保护利用工作。各县(市)区2020年春节前全部建成完整、高品质的特色历史文化街区。

  推动传统老街巷保护整治。坚持“一街一策”,于2020年前完成96条传统老街巷的保护与整治工作。

  加强非遗保护。开展市级以上非遗项目传承展示活动,做好宣传、推广活动。

  鼓励合理利用。注重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福州古厝的保护与利用,鼓励研究历史建筑改造利用的新技术与方法。

  加强古厝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育古厝保护各类人才。通过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开展专业技术培训;鼓励国内外建筑大师到福州开设工作室,从事古厝保护研究与修缮。

  营造保护氛围。积极打造福州“古厝游”文化旅游线路,推广福州古厝研学旅游产品。通过落实“福州海丝申遗三年行动计划”,开展海丝保护研究和文化交流,进一步提升福州国际影响力,彰显城市魅力。

  完善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组织领导全市古厝保护利用工作的开展;加大资金投入,设立专项保护资金,拓宽社会资金进入古厝保护利用的渠道;强化监督管理。

  《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对历史建筑进行优先分级保护

  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维护和利用应严格按照有关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各级政府可以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热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鼓励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探索植入现代功能、满足现代人消费需求,以利用促保护,培育新业态。

  《关于规范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的意见》

  遵循整体性安全性延续性原则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应当遵循整体性、安全性、延续性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应急抢修工程、修缮工程、迁移工程。

  历史建筑应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在规划管理环节,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名城委、市资源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市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历史建筑普查成果因项目建设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对在我市城市建设中涉及到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适应性、安全性、社会性的原则。按照“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和“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者地下文物埋藏区内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部门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项目地块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应尽可能予以原址保护。

  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相关规定,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保证文物建筑使用安全。

  《福州市特色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建设导则》

  各县(市)区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定位应避免雷同

  特色历史文化街区的选址应优先选取具有一定活力且能够代表该县(市)区老城风貌特色的核心地区,选址应有一定规模,范围一般不宜小于300亩,单个集中成片的区域不宜小于30亩。

  启动区域的选择,宜结合老街、商业街形成一个街区段落,连续长度不宜小于150米,两侧应保证一定纵深,并且有若干条小巷道与其相通。

  各县(市)区特色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位,应避免雷同,注重从地域特征、文化传承、建筑风貌等多方面引导街区整体形象和特色的塑造,坚持整体保护,有机更新。

  规划建设中,应强调政府在特色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过程中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所起的宏观控制作用。

  《福州市老街巷保护与整治导则》

  将街巷遗产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保持和延续城市传统老街巷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传统老街巷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结合城市双修、社区治理,织补并重塑传统老街巷格局,延续城市历史人文脉络,为城市文化体验与街巷游览奠定基础,将街巷遗产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形成项目库与整治清单,开展保护与整治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十条措施》

  构建全民参与的多元保护体系

  加快非遗传承展示设施建设,2020年上半年前,全面完成福州非遗展示馆(罗氏绸布庄)文物修复及非遗展示馆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分别建设1个以上县级非遗展示馆。

  完善非遗项目的评估和监测体系,实现每两年(一届)新增市级(含)以上非遗项目10个以上,每两年(一届)新增市级(含)以上非遗传承人30个以上。

  发动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构建全民参与的多元保护体系。

  同时,加强非遗传承人队伍建设,加快非遗保护工作数字化建设,推进“非遗进古厝”活态传承,打造非遗文化品牌,促进“非遗+旅游”融合发展,完善非遗保护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非遗立法保障机制,推动非遗保护地方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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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实习生2 )

加强古厝保护 福州市打出“组合拳”

2019-07-30 13:56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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