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对文物的开发利用应当有底线

2019年02月21日 09:18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北京今年元宵节最引人注目的可能就是故宫的灯光秀了。对活动质量褒贬不一,有点赞的,也有批评“土”。这些都不是重点。重点是我们可不可以这样开发利用故宫。在法律上故宫是个博物馆,但是又不是一般的博物馆。一般的博物馆馆藏品可能是文物,而故宫不仅馆藏品是文物,故宫本身就是文物,故宫的一砖一瓦都是文物。北京故宫1961年即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故宫 中国经济网记者成琪/摄

  在文物政策方面,以往我们一直偏重保护,而开发利用不够,文物的功能没有真正发挥出来。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指出要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于2016年联合出台了《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主要任务是:“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应结合自身情况,依托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积极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之后,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或备案了154家试点单位。其中,文化部确定了包括故宫博物院在内的7家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客观地讲,这些试点单位这两年的文创开发工作还是非常有成效的,尤其是故宫博物院的文创成绩,公众还是非常认可的。 

  但是对文物的开发利用不能走极端。这一次“元宵节灯光秀”闹的有些过头了,涉嫌违反《文物保护法》的原则和精神。 

  第一,开发利用文物必须以“保护”为前提。《文物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保护的核心首先是文物的安全。《文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的安全不同于其他方面的安全,不是“投保险式的安全”,而应当是“万无一失”的安全,因为“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这让我想起1999年张家界“穿越天门”飞行大赛曾引发的争议。9个国家的15名飞行员上演飞机穿越“天门洞”比赛。无论飞行员技艺有多么高超,保险公司为“天门洞”保了多少保险,天门洞只有一个,而且是不可再生,这种“险”在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下都不值得去“冒”。故宫“灯光秀”也是一样的,即便安全措施“万无一失”,也不值得这样去开发利用。因为这有违《文物保护法》“保护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这次故宫“灯光秀”的形式和内容已经超出了“参观游览场所”的范畴,已构成“作其他用途”。不知故宫事前是否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履行过申报程序,是否取得国务院的批准? 

  第三,《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中所讲的“文创”主要是针对馆藏可移动文物而言的,即“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应结合自身情况,依托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积极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对待不可移动文物,在开发利用上应当更加谨慎。 

  总之,对文物的合理开发利用没有错,但是应当有限度,不得触碰“保护为主”的“安全”底限。《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给不利于文物保护的做法提提醒,这也是一个公民履行保护义务的方式,也是写这篇文章的理由。(作者刘双舟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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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成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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