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护传统村落 严禁以保护为由开发房产

2018年08月02日 10:16    来源:广州日报    贾政 乔军伟

  原标题:严禁以保护为由开发房产

  数不尽的传统村落散落在岭南大地,成为一道道迷人的南粤风景线。但近年来,有的传统古村落遭到人为拆除,甚至消失在地图上。

  为了保护岭南古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昨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公开征求〈广东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传统村落中,严禁拆除、迁移保护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保护性建(构)筑物,严禁以保护利用为由将村民全部迁出、实施房地产开发。

  现状:186个省级传统村落

  《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尚未被评为历史文化名村,而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传统风貌和格局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经省人民政府认定予以保护的村落。原则上为村落户数不少于30户、相对独立的自然村。

  据记者了解,截至去年3月,广东省共有186个省级传统村落,其中160个为中国传统村落。此外,广东省还有56个广东省历史文化名村,其中22个为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办法》要求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遵循保护优先、规划先行、有序修复、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原则。

  建档:传统村落将“一村一档”

  据记者了解,省级传统村落所在地政府将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制作并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识标牌。省级传统村落认定公布后半年内,村落所在地政府需要组织面向公众的授牌仪式,并将保护标志牌设立在传统村落显著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内设置的传统村落保护标识标牌。

  《办法》还要求省、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广东省“三师”专业志愿者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库。

  传统村落所在地政府应当从专家库中聘请1~2名驻村专家,负责对其驻地传统村落档案建立、规划编制、修缮整治、项目实施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现场指导。

  保护:修缮历史风貌建筑有补贴

  《办法》要求,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只允许必要的公共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且应符合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与核心保护范围整体风貌相协调。

  根据相关规定,传统村落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全面调查传统村落内传统风貌建筑分布情况,组织开展各级保护建筑登录保护工作,对传统村落内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古树、古道水渠(道)、排水沟及其附属物等重要村落环境要素进行认定,并实行登录保护。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内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传统村落内的传统风貌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经所有权人请求或经征求所有权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禁止:传统村落核心范围内禁开山填湖

  《办法》要求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不得改变与传统村落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保护传统村落内承载历史记忆、农耕文明、海洋文明的各类载体,传承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

  传统村落内文化遗产,应当按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级别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实行分级保护,并按照遗产类型进行分类保护。

  《办法》规定,除因国家公共利益、军事防御等需要外,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同时禁止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撤并列入名录的传统村落。

  需要注意的是,“拆除、迁移保护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保护性建(构)筑物”“以保护利用为由将村民全部迁出、实施房地产开发”同样在禁止之列。

  开发:乡村旅游评级认定传统村落优先

  《办法》鼓励村民在传统农业生产的基础上,在传统村落内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传统村落乡情村史陈列室和数字博物馆,建立乡村文化专家队伍,系统整理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俗等各类非物质文化资源,深入挖掘内涵,讲好村落故事,促进文化传承。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活态传承,防止滥用和过度开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文化遗产传承创造有利途径。

  《办法》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扶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结合本地特色发展乡村旅游,推动重点旅游景区建设与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有机衔接,在乡村旅游评级认定等方面对传统村落予以优先,鼓励利用村民私有产权或者退出土地、住宅等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等产业。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出资、设立基金、提供技术服务或者租用传统风貌建筑等方式支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省级传统村落

  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且尚未被评为历史文化名村的村落,可申报广东省传统村落:

  (1)选址、布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与自然有机融合,体现人和自然共生的建造智慧;

  (2)传统风貌建筑总量超过自然村建筑总量的1/3或集中连片分布,建成年代在30年以上,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具有特定时代印记,或者承载广府文化、客家文化、潮汕文化等岭南特定地域文化特色的建造传统和建筑风格;

  (3)能够承载乡愁记忆和归属感,具有地域影响的祠堂、牌坊、古桥、戏台、古井、老树等历史遗存保存较好;

  (4)具有传统岭南特色和区域代表性,能够体现农耕文明、海洋文明时期的地域特点和生产生活方式的种植、养殖、捕捞、手工制作技艺和加工制造工艺等;

  (5)具有较为鲜明的岭南地域乡土文化特征的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仍保有活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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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邵希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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