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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到来,每个中国家庭都会在这段时间办年货,下馆子,而就在我们消费的过程中总是不免会遇到这样的规定,“禁止自带酒水”,“赠品出现问题不退不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前段时间,北京市工商局针对餐饮业的霸王条款进行了治理,随后就引来了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一片质疑声和反对。而在不久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其中的第16条就直指“霸王条款”。有关部门的“组合拳”会不会给消费者带来惊喜?而治理“霸王条款”的路又该如何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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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戏称“霸王条款伴一生”

  在刚刚过去不久的2013年12月,“霸王条款”因为一组新闻事件再次引起广泛关注。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常见的6种霸王条款,包括、“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xx元”,“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北京市工商局要求餐饮企业一个月内展开自查自纠,逾期不改正者予以处罚。

  12月11日,中国烹饪协会发表致国家工商总局的公开信,认为“不公平格式条款”以偏概全、与餐饮行业实际背离,行政干预违背改革原则,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责令北京市工商局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

  12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和北京市工商局先后表态,称监督不公平格式条款是工商部门的职责所在。

  12月16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表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开信,认为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法律依据,对餐饮企业不公。

  1月3日,中国烹饪协会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联合发表公开信请求全国人大就“不公平格式条款”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1月15日,三十家饭店集团就北京市工商局“不公平格式条款”发表公开信,对北京市工商局的做法表示强烈不满,支持相关行业协会所表达的态度和采取的措施,并呼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实现公开的对话和沟通,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对于“霸王条款”,相信消费者们都不陌生,不论衣食住行,人们或多或少都会遇到过它。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上海市消保委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14日,相关餐饮消费投诉达124件,“最低消费”、“预定押金”等潜规则和其他消费“霸王门槛”依旧盛行。而除了餐饮,在通讯、购房、购车等多个行业同样存在“霸王条款”。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2013年“3?15”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曝光了苹果公司在售后服务环节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广东省工商局则总结出50条“霸王条款”,涉及商业、通信、旅游、快递及供水供电5个领域。长沙市工商局公布了房地产、物业管理和汽车销售三大行业的十大“霸王条款”。对此有网友戏称:“从摇篮到坟墓,霸王条款相伴一生。”

有关部门出台措施 剑指“霸王条款”

  有法律界人士称“霸王条款”的一个特点就是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某些义务,限制或剥夺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霸王条款”曾被形容为服务行业的“顽疾”,因此工商、法院等相关部门都曾多次出台各种政策措施来治理。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除了北京工商局公布餐饮行业的6条霸王条款并实施检查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12月23日也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将从2014年3月15日起开始施行。《规定》的第十六条明确提出,“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的出台实施无疑给打击和治理“霸王条款”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对此认为,司法解释使现行法律规范更加严密,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更全面和严格的保护。

治理“霸王条款”还需多方努力

  有评论指出,消费领域“霸王条款”横行多年,与行政执法缺位有很大关系。就餐饮行业而言大多数企业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纯粹的市场机制很难保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公平合理。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弥补市场缺陷。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执法力度,从制度上保障消费者对垄断企业经营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同时行业组织应当积极推进行业自律。

  从消费者而言,则需要提高自主维权意识,凡是遭遇不合理的待遇,都应提出质疑。全社会必须形成对“霸王条款”人人喊打的氛围,畅通投诉渠道,完善处理机制,鼓励消费者维权。

  从企业的角度,出台“霸王条款”的企业有的是因为具有行业垄断地位,有的是由于处于强势地位,但其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得利益。值得注意的是,通过“霸王条款”维系的利益终究是不能长久的,一旦企业的垄断地位发生改变,或是与消费者的地位趋于平等,这些“霸王条款”或许就是企业的“判决书”,企业最终损失的或许比当时得到的还要多。因此,企业归根结底还是要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通过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来留住消费者,进而保持自身和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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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如今各行各业都在推进转型,那么服务行业的转型是不是可以从取消“霸王条款”开始呢?汽车实行“三包”了,食品安全出了“最严”条例,如果服务行业在此时还要依靠“霸王条款”获得利益,这恐怕会是“不进则退”的节奏。相关的企业还是应该从企业自身和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多些考虑,切实的提高服务质量,让消费者用脚投企业一票,用心点企业一个赞。

  

本期观察员: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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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规定》剑指"霸王条款"

  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将从2014年3月15日起开始施行。

  《规定》第四条提出,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项规定主要针对商家制定的“赠品不退不换”条款。

  《规定》第十六条提出,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项规定几乎就是针对所有的“霸王条款”,因为商家制定“霸王条款”的一大特征就是以合同形式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某些义务,限制或剥夺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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