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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撞防疫卡点、刺伤一线防控人员致死、冒充感染者实施绑架……这些严重暴力犯罪要严惩!

2020年04月10日 11:24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0日讯(记者李万祥)当前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有些人放松了警惕,可能认为防控措施不再有必要,引发新的抵触情绪,易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暴力冲突。

  4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九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持续释放依法严惩强烈信号。

  在疫情期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可以说是性质十分恶劣,危害后果十分严重。目前,相关暴力犯罪案件陆续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最高检此次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均属于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疫情特殊时期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其中包括:驾车冲撞防疫卡点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针对一线防控人员及提醒遵守防疫要求的群众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冒充防控人员实施的入室抢劫案件,冒充新冠肺炎感染者实施的绑架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虽然这些都是平时常见的案件类型,但涉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依法从严与保障人权的兼顾,需对办案人员依法办案予以引导、规范。同时,典型案例揭示冒充防控人员入室的犯罪,提醒大家提高防范意识,维护自身权益。

  以扰乱疫情防控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为例,社会关注的北京市昌平区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入选典型案例。

  该案发生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小区。被告人支某某驾驶轿车在防疫工作站办理进入小区登记手续时,认为登记时间过长,与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刘某某发生言语冲突。为发泄不满情绪,支某某驾驶白色雷诺汽车横冲直撞,致防疫工作人员刘某某手部、膝部多处挫伤,邢某某面部擦伤、右侧鼻骨骨折以及体表擦挫伤,被损坏的办公电脑、执法仪、体温计等防疫物资价值人民币6580元。案发当日,支某某被抓获。次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即派员提前介入。3月12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支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在广受关注的北京市东城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是刑满释放人员,到北京市东城区一超市排队结账时摘下口罩,顾客段某某(男,殁年72岁)提醒其应当遵守防疫规定佩戴口罩,郭某某对此不满,遂将段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双手击打段的头颈部,致段某某受伤。郭某某又对阻止其离开现场的两名超市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后被当场抓获。段某某因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死亡。3月28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批准逮捕郭某某。据悉,检察机关将对郭某某依法从严予以刑事追诉。

  通过典型案例,我们还可以看到,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防控人员,或者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人员实施抢劫犯罪,造成群众恐慌,严重影响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是依法严惩的对象。

  比如在典型案例湖北省武汉市肖某某涉嫌抢劫案中,为偿还因网络赌博所欠赌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冒充社区工作人员谎称排查体温,发生激烈对抗后致被害人死亡。3月21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肖某某批准逮捕。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依法从严予以刑事追诉。

  而在江苏省南京市业某某抢劫案中,被告人业某某为偿还因赌博欠下的网络贷款,经事先踩点,携带水果刀、透明胶带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冒充疫情登记人员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女)开门,闯入室内持刀对赵某某威胁并用胶带捆绑,劫得人民币2000元。

  在江苏省徐州市纵某某绑架案中,被告人纵某某为偿还个人欠款,冒充新冠肺炎感染者实施的绑架犯罪。其趁被害人郭某甲(女)独自开门上车之机,蒙面持刀进入车内,冒充自武汉返回的新冠肺炎感染者,并以传播病毒和同归于尽相威胁,索要人民币30万元。最后,根据法院裁判,纵某某获刑八年半,并交罚金五千元。

  “对于上述案件,检察机关均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均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元明表示,同时,检察机关把握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实现与依法从严要求的统一。

  截至4月8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3158件3918人,审查批准逮捕2749件3311人,提起公诉1883件2305人。(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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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11:24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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