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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定: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

2019年08月13日 09: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海口8月13日电(记者 王子谦)海南省政府12日公布《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明确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

  该办法对垦区建房规划和用地、申报主体和条件、个人建房、集中建房、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所谓垦区,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所管理的区域范围。

  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除了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的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或居民可以审批个人建房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办法明确,垦区建房应当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垦区产业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垦区建房。垦区场部建房必须符合所在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办法,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海南规定,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办法称,垦区二级企业、垦区职工及居民未经批准擅自将垦区土地对外转让或合作开发建设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海垦前身是海南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属中国第三大垦区,下属企业主要分布在除三沙市外的海南省各市县境内,拥有土地总面积1041.3万亩。(完)

(责任编辑:单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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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定: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

2019-08-13 09: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海口8月13日电(记者 王子谦)海南省政府12日公布《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明确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

  该办法对垦区建房规划和用地、申报主体和条件、个人建房、集中建房、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所谓垦区,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所管理的区域范围。

  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除了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的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或居民可以审批个人建房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办法明确,垦区建房应当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垦区产业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垦区建房。垦区场部建房必须符合所在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办法,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海南规定,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办法称,垦区二级企业、垦区职工及居民未经批准擅自将垦区土地对外转让或合作开发建设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海垦前身是海南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属中国第三大垦区,下属企业主要分布在除三沙市外的海南省各市县境内,拥有土地总面积1041.3万亩。(完)

(责任编辑:单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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