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公布,条例明确规定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等事项。 [详细]
    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草案)》。会议认为,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经过... [详细]
关于拆迁条例

  拆迁条例与新物权法的关系 

  《拆迁条例》是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2004年修改《宪法》时,就加强了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性规定。在2007年,《物权法》通过。拆迁条例并不符合《宪法》和《物权法》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规定,且在《宪法》修改和《物权法》实施前出台,应自动失去效力。 

  正是因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 

  根据《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亦即必须满足三个标准:“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补偿”。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 

  《拆迁条例》一直未予修改的原因 

  1.我国还处在逐渐从国家本位向公民本位转变过程中。一直以来,公共权力占垄断地位,还没有从公民权利来考虑问题; 

  2.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转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要解决现代化的问题,而这涉及大量的城市建设,难免会碰到拆迁问题。拆迁任务很重,需要高效拆迁。如此一来,就把公民权利弱化了。 

  3.政府的政策往往靠行政手段来推进,政府手中有权力,强制措施坚决。这与西方涉及公民财产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完全不一样,我国司法在这一点上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中经在线访谈——专家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罗云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导,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行政法学研究》主编,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柴强,经济学博士,研究员。现任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王建文,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权威说法
    今年我国的住房保障目标非常高,要建设580万套保障性住房,但是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也存在着供应缺口大,建设比较被动,缺乏责任感,大多数城市只针对户籍人口等问题。对此社科院财贸所姜雪梅博士表示可以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住房过滤机制的形成以解决这些问题。 [详细]
相关评论
    因为不满自己十年前价值40万的房子如今只值14万,并且政府只给调换农民安置房,0... [详细]
    破除立法推进的阻力,一方面需要立法者的决心,应具备破除利益绑架的勇气;第二... [详细]
    堪称万众瞩目的拆迁新条例最近又有新消息,据媒体报道,新拆迁条例——《国有土... [详细]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举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下称“新拆迁条... [详细]
中国式拆迁
    有关拆迁条例的问题,主要还是观念问题,即城市发展与个人私有财产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过去,我们过于偏重城市发展,忽视个人财产保护。应把公共利益征收征用与商业开发征收征用区别分开。 [详细]
    本来,该不该强制拆迁的裁定权应该在法院,也就是法律第三人,行政机关去执行,但是现在变成了行政机关自己裁决,然后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详细]
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亮点
    新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将不能再去进行强制拆迁活动,行政机关做出的征收、补偿等工作结束以后,要强拆的话,必须要申请法院执行。 [详细]
    国务院针对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再次征求意见,在新草案中对“回迁”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回迁必须是迁回“原来的地段或附近的地段”。  [详细]
    今日下午,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征求意见。新草案明确规定,严格禁止建设单位执行拆迁,也就是取消了开发商进行拆迁的资格。 [详细]
    国务院针对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再次征求意见,规定补偿金额不应低于征收当时市场价格,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可优先安排享受住房保障,其目的都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让被征收人“吃亏”。  [详细]
    对争议一直很大的“公共利益“的界定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并提出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建设,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当中,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详细]
    国务院针对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再次征求意见,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原征求意见稿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在二次征求意见稿中,修改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也就是按实际损失补偿。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