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能否破除强拆“梦魇”

2010年12月15日 19:09   来源:新华日报   
  堪称万众瞩目的拆迁新条例最近又有新消息,据媒体报道,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将取消行政强拆,改为强拆时必须走司法程序。同时,草案中还规定只有因七种“公众利益”需要,政府才能征收房屋。

  媒体观点>>>    

  新拆迁条例能否破除强拆梦魇

  众所周知,在旧的拆迁条例里,行政权力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权力和强拆裁决权都集中于行政部门,在政绩冲动下,行政权力很容易无视公民权利,推动破拆机的开进。而新拆迁条例强调强制拆迁拟由法院作出裁决,实际上是把强拆的裁决权从行政权力中剥离出来,交由中立的司法机构,防止强拆变成“血拆”,保护被拆迁者的利益。

  强拆裁决权收归司法,并不意味着强拆的裁决就远离了行政权力。行政权力干预司法不是新鲜的话题,拆迁作为地方发展、财政增收、官员政绩提升绕不开的工程,要想让司法保持公正,恐怕不容易。唯有排除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强制拆迁才能在新拆迁条例设定的轨道上运行。否则的话,即便是行政强拆的概念从文本上消除,但并不意味着实质上的消亡,只不过是转而隐藏在司法程序的背后。

  政府需求不等于公共利益

  在政府主导拆迁的情况下,政府会先天地认为自己的需求就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不管是拆迁的土地后来成为商品房、写字楼还是洗脚城,政府都可以用一个“旧城改造”的名义使得征地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社会发展程度很高,有利可图的事都由企业去做,无利可图的事都由NGO和基金会去做,那么留给政府的“公共利益”自然就越来越少,政府因为“公共利益”而拆的房子也就越来越少。

  所以,并不是沾上“公共”二字就必定带来福祉,各种毫无收益的面子工程同样符合公共利益的定义,因此任何一项以“公共利益”为名的举措出台,必须有符合程序正义的审查过程。

  网友热议>>>

  【天降大任于我】新条例出台,在一定程度可以限制拆迁时动用不正常手段,同时可以保护老百姓的利益。

  【博海蛟龙】强制拆迁的决定权交给法院,可能公平,可以将双方的诉求都公开化,但无论如何,都要警惕行政干预。

  【火烧赤壁】要是政府越权给法院下指令,法院能抵挡得住吗?

  【叮当不是猫】物权法不是早就有了吗?各地还不是想拆就拆!所以寄望于一部法律或是条例是不可靠的,既要期盼执法严,更要赋予群众参与监督的权利。

(责任编辑: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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