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补偿就拆迁

2010年12月15日 17:36   来源:潇湘晨报   

  《拆迁条例》规定: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对房屋拆迁补偿作出的具体规定将补偿与对房屋的征收分开了,将补偿作为拆迁程序的一部分。

  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满足三个标准:其一,“为了公共利益”;其二,“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其三,“给予补偿”。

  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而《拆迁条例》的规定将本应在征收阶段解决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上位法(相对于《拆迁条例》)规定:

  《物权法》(2007年颁布)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责任编辑: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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