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国家只能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
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国家只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公民私有财产。然而,直接关系到有关法律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具体落实的拆迁条例,却对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不加任何区分。这就在事实上造成,即便是房地产商开发商品房的商业项目,也由政府对用地上的公民房产进行征收。
·拆迁:拆迁决定权应回归法院
本来,该不该强制拆迁的裁定权应该在法院,也就是法律第三人,行政机关去执行,但是现在变成了行政机关自己裁决,然后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补偿:合法征收的前提是先合理补偿
即便满足了公共利益标准,也并非意味着政府就可以直接征收和拆迁,因为政府征收合法有效的另一个前提是依法给予合理补偿。所以,“政府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但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强取豪夺"的合法理由。
(责任编辑: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