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界定错误

2010年12月15日 17:36   来源:潇湘晨报   

  《拆迁条例》规定:

  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存在的问题:

  《拆迁条例》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而根据其上位法规定,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完全是行政法律关系,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

  由于这些规定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界定错误,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运作中只征收、不补偿,而把补偿这一核心问题和矛盾推到拆迁阶段,从而引发了大量的暴力拆迁、强制拆迁。

  上位法(相对于《拆迁条例》)规定:

  依据《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在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责任编辑: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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