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问题:
拆迁条例把补偿主体定位拆迁人而非国家。
上位法(相对于《拆迁条例》)规定:
依据《宪法》第1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征收、补偿的主体都是国家,征收与补偿应该在同一阶段由国家来完成,具体工作由政府代表国家承担。
《拆迁条例》规定:
第13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责任编辑: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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