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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消费法律问题引关注 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需多方协作

2018年05月25日 08:26   来源:中国文化报   于 帆

  原标题: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需多方协作

  5月20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主办,腾讯研究院、酷狗音乐、华多网络协办的网络文化消费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来自政府主管部门、立法机构、各级人民法院、行业协会和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互联网行业嘉宾,分别从“消费合同法律问题”“服务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络文化消费纠纷”四个角度切入,探讨网络文化消费中的法律问题。

  亟待法律法规跟进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催生了新的文化业态,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直播等网络产品和服务,在极大地丰富和满足互联网用户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也借助移动支付的日益普及,逐渐成为文化市场极具发展潜力、扩展空间的领域。然而,随着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消费纠纷也随之诞生。

  酷狗音乐法务总监董鹏梳理了目前网络文化消费纠纷集中的几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因非理性消费,要求7天无理由退费;二是消费者认为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没有达到预期要求退费;三是未成年人使用家长手机进行消费要求退费;四是互联网公司无法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退费。但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仍待完善,对上述纠纷类型尚未有明确的解读或规定。为此,董鹏呼吁监护人、学校、互联网公司、运营商、政府主管部门等齐抓共管,共建健全的互联网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网络文化市场相关管理部门一直高度关注网络文化市场的发展,尤其是新兴市场、新兴业态的发展,并及时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来规范和引导市场的发展。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期管理部门将重点推动网络文化行业的转型升级,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加强网络文化内容建设,支持和鼓励、优先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

  明确权利和义务

  与会专家认为,作为网络文化消费服务平台,平台提供者应承担未尽安全义务及通知义务的违约责任,而对于侵权行为引发的连带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要视具体情况来定。在实践操作中,平台提供者可通过完善自身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及管理细则,明确用户与平台提供者、内容提供方三方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促进网络文化消费健康发展。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主任熊定中表示:“当我们界定网络文化消费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时,可以参考场所经营者与到店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认为:“平台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平台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还要看在具体事件中平台发挥了什么作用。”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受关注

  在网络消费问题中,最令社会关注的莫过于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行为,其中,未成年人在直播平台进行打赏付费是否可以认定无效并追回的案例令业界关注。曾有案例显示,“00后”女生小雅在加拿大留学期间,3个月内给男主播打赏花掉了65万元,小雅的母亲刘女士以女儿名义起诉平台要求退钱,但一审败诉。

  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案例,社会舆论首先关注的是未成年人不理性的行为及大额财产的损失,因财产最终流向了平台方和主播,大众将批判矛头直指平台方,认为平台监管不力。对此,专家认为,要理性看待这一问题,平台监管要跟上,同时,家长也要加强对孩子的网络消费教育。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姚佳认为,对于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究竟是未成年人还是监护人实施的问题,应当结合手机的所有权归属、注册信息、登录的IP地址以及网页上所显示的手机型号来予以确定。作为法务一线工作者,腾讯法务平台部高级法律顾问付强分享了未成年人的消费特征:集中充值、隐藏性强、非理性消费、消费时间集中在周末和放学时间。同时,他还提醒,一些用户利用充值渠道和消费平台信息不同步的漏洞,重复主张退费,获取双重收益。

  有互联网从业者同时提醒法律界专家,在关注未成年人网络文化消费行为的同时,不要忽略“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实现自身发展的权益”。在业界看来,“如果简单粗暴地限制甚至禁止未成年人上网行为,或将导致我国未成年人和国外同龄人在互联网平台和技术运用方面形成差距”。

(责任编辑:魏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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