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决不能软和宽

2008年02月01日 14:1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记者 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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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工作的通知》。文件里明确提到,要对2005年以来的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的落实情况在2008年1月15日前书面报安监总局办。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就目前收集到的数据、以及相关整治情况等回答了中国经济网记者的提问。

    黄毅表示,现在各地检查的情况正在上报。安监总局也在陆续汇总。从总体情况看,这几年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包括刑事责任追究、党纪政纪以及行政处罚的追究还是不错的。

    黄毅说,这首先得益于国家已经建立起来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在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追究方面,全国人大的刑法修正案已经公布并实施,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刑事罪的追究力度加大了,由过去最高判刑7年,修改为5年以上,且上不封顶。同时,高检、高法关于矿山违法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瞒报罪作了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的施行,使得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追究的法据更加充沛。

    第二,在行政处罚上,国务院已经颁布了行政处罚的相关处理条例,对行政处罚制定了标准,而且力度更大,包括对事故发生单位,行政处罚最高达到500万元;同时,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第一责任者,可以处罚其上一年全部的工作收入。

    第三,在党纪政纪的处理上,过去是空白。2006年底,安监总局和监察部共同颁布实施了“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规定”。去年,中央纪委又专门颁布了相关的条例,也具体规定了相应的党纪处分。

    这样,从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从政纪处分党纪处分都有了具体的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了在事故责任追究上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体系的健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第一,这本身就是警示:不应超越底线、不应该违法违纪。第二,使责任的追究有法可依。有了法律的武器。武器在手,就可以依法进行追究和处理。总体上看,责任追究还是不错的。这跟国家建立起法律体系有直接的关系。

    黄毅说,通过检查,也发现一些地方在对责任者追究当中还存在失之以软、失之以宽的问题,同时,有些工作衔接也不好。比如,某一环节出现漏洞,致使责任追究比较迟缓。对于这些问题,安监总局准备进一步加强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协调机制的部级联系;同时,制定必要的制度,加强联系、加强沟通,从而使事故责任的追究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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