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7月起,截止到2009年1月1日,经中央政府批准,先后在广东、北京、上海、福建、江苏、浙江、天津、重庆、辽宁、四川、山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湖南、江西、河北、吉林、安徽、河南、湖北等22个省区市的49个城市实施“个人游”政策。
1、2003年7月28日起,开始试办广东省东莞、中山、江门和佛山4市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
2、2003年8月20日起,广东省试办范围扩大到广州、深圳、珠海、惠州4市;
3、2003年9月1日起,扩大到北京市和上海市;
4、2004年1月1日起,广东省试办范围扩大到汕头、潮州、梅州、肇庆、清远、云浮6市;
5、2004年5月1日起,扩大到广东全省;
6、2004年7月1日起,扩大到福建省的福州(仅限市区)、厦门、泉州;江苏省的南京、苏州、无锡;浙江省的杭州、宁波、台州市。
7、2005年3月1日起,扩大到天津市、重庆(仅限市区)。
8、2005年10月1日起,扩大到沈阳、大连、济南和成都
9、2006年5月1日起,增加南昌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和昆明市
10、2007年1月1日起,新增石家庄市、郑州市、长春市、合肥市和武汉市。
(资料提供: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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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姣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