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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组织危险性活动导致参加者受到损害的,或将不适用于“自甘风险”规则

2019年08月22日 10:29   来源:中国之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草案三审稿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体育比赛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同时明确教育机构在组织这类活动时应该如何承担责任。草案对上述“自甘风险”的规定作出修改: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央广记者侯艳)

(责任编辑:单晓冰)

教育机构组织危险性活动导致参加者受到损害的,或将不适用于“自甘风险”规则

2019-08-22 10:29 来源: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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