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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

2019年06月05日 11:01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省市政府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今天(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案件时,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等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若干规定》明确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同时,明确“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一审生态损害赔偿案由中院管辖 

  司法解释还明确,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系新类型案件,事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社会影响较为重大,《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跨地域、跨流域特点,就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作出明确规定。

  生态环境不能修复将承担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有时候生态环境损害后,无法修复,这种情况将如何处理,今天的司法解释对这类案件的赔偿办法也进行了明确。

  司法解释明确,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解释还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突出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解释还规定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明确生态环境能够修复时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不能修复时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并明确将“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纳入修复费用范围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今天起施行。

  (央视记者 李文杰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