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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每5年至少审计1次

2017年04月01日 10:15   来源: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标志着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进一步完善。

  意见强调,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要坚持依法审计、客观求实、推动发展、统筹安排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及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客观作出结论和处理,着力发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管理运营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关注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反映发展运营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积极提出解决重大问题和推动改革发展的建议,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明确,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要围绕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境外投资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要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制机制,做到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走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不留死角。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要切实履行整改第一责任。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对审计发现移送的重大问题,要依纪依法依规处理,严肃追责问责,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的具体对象包括:一是国有独资企业;二是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比例不足50%,但是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三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四是国有资产相关监管机构。

  意见指出,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要围绕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境外投资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审计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投资、运营和监管国有资本情况,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公司法人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等方面。

  意见指出,对国有企业每5年至少审计1次,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

(责任编辑:张雪)